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学生权益保护常用法律法规手册》第180页(439字)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是:

学生集体用餐: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配置的膳食和食品,包括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学生课间餐(奶、豆奶、饮料、面点等)、学校举办各类活动时为学生提供的集体饮食等。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实体。

食堂从业人员:食堂采购员、食堂炊事员、食堂分餐员、仓库保管员等。

第三十六条 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规模小的农村学校,其食堂建筑、设备等暂不作为实行本规定的单位对待。但是,其他方面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三十七条 学生集体用餐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按《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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