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业务处理依据
书籍:内审操作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内审操作手册》第176页(542字)
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1)审批审核业务缺乏一般性凭证或有关凭证的重要内容漏填、错填或存在其他一般性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
(2)违规审批审核业务(如缺少重要单证)、越权审批审核业务或者其他违规行为的。
(3)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便利。
(4)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单据而为其提供服务的。
(5)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造成他人骗购外汇、非法套汇或者逃汇后果的。
(6)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他人骗购外汇、非法套汇或者逃汇的。
(7)对本单位发生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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