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管理出版社《中国涉外税务手册》第155页(10431字)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在中国现行的商品税体系中,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征收,征税范围互不交叉:凡征营业税的业务,就不征增值税,而征增值税的业务就不征营业税。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往往会出现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为确定增值税和营业税这两税的征税范围,营业税法规定:

1.混合销售行为: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这里所称之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所称之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各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2.兼营行为:纳税人既提供应征营业税的劳务,又从事应征增值税的货物销售行为,为兼营行为。纳税人兼营应税芝务与货物,凡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营业税的税目是其征税范围的具体体现。营业税有9个税目:交通运输企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以上各税目的解释限定如下:

(一)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其征收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搬家业务比照装卸搬运征税。

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本税目的征税范围。这里所称之“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是指下列劳务: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打捞,理货,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劳务。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劳务均不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1.陆路运输。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2.水路运输。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征税。

3.航空运输。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比照航空运输征税。

通用航空业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如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飞播、航空降雨等。

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

4.管道运输。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

5.装卸搬运。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

(二)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其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关于有线电视安装费征税问题。有线电视安装费,是指有线电视台为用户安装有线电视接收装置,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也称之为“初装费”。对有线电视安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税。

1.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2.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3.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三)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其征收范围包括:金融、保险。

1.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和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其他单位从事此项业务的,按服务业中的租赁业征税)、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1)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

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

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

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

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

(2)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人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人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

(3)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

非货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等。

(4)金融经纪业,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

(5)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存款或购人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保险。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四)邮电通信业。是指专门办理信息传递的业务。其征收范围包括:邮政、电信。

1.邮政。是指传递实物信息的业务,包括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及其他邮政业务。

(1)传递函件或包件,是指传递函件或包件的业务以及与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

传递函件,是指收寄信函、明信片、印刷品的业务。

传递包件,是指收寄包裹的业务。

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是指出租信箱、对进口函件或包件进行处理、保管逾期包裹、附带货载及其他与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

(2)邮汇,是指为汇款人传递汇款凭证并兑取的业务。

(3)报刊发行,是指邮政部门代出版单位收订、投递和销售各种报纸、杂志的业务。

(4)邮务物品销售,是指邮政部门在提供邮政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与邮政业务相关的各种物品(如信封、信纸、汇款单、邮件包装用品等)的业务。

(5)邮政储蓄,是指邮电部门办理储蓄的业务。

(6)其他邮政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邮政业务。

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销售集邮邮票、首口封,不征增值税,而征营业税。

2.电信。是指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号来传递信息的业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

(1)电报,是指用电信号传递文字的通信业务及相关的业务,包括传递电报、出租电报电路设备、代维修电报电路设备以及电报分送、译报、查阅去报报底或来报回单、抄录去报报底等。

(2)电传(即传真),是指通过电传设备传递原件的通信业务,包括传递资料、图表、相片、真迹等

(3)电话,是指用电传设备传递语言的业务及相关的业务,包括有线电话、无线电话、寻呼电话、出租电话电路设备、代维修或出租广播电路、电视信道等业务。

(4)电话机安装,是指为用户安装或移动电话机的业务。

(5)电信物品销售,是指在提供电信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和通用电信物品(如电报纸、电话号码簿、电报签收簿、电信器材、电话机等)的业务。

(6)其他电信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电信业务。

(五)文化体育业。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其征收范围包括:文化业、体育业。

1.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

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比照文化业征税。

(1)表演,是指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

(2)播映,是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

广告的播映不按本税目征税。

(3)其他文化业,是指经营上列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

(4)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是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

2.体育业。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提供场所,不按本税目征税。

(六)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征收范围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0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1.歌厅。是指在乐队的伴奏下顾客进行自娱自乐形式的演唱活动的场所。

2.舞厅。是指供顾客进行跳舞活动的场所。

3.卡拉OK歌舞厅。是指在音像设备播放的音乐伴奏下,顾客自娱自乐进行歌舞活动的场所。

4.音乐茶座。是指为顾客同时提供音乐欣赏和茶水、咖啡、酒及其他饮料消费的场所。

5.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是指顾客进行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活动的场所。

6.游艺场。是指举办各种游艺、游乐(如射击、狩猎、跑、玩游戏机等)活动的场所。

上列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均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七)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其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1.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

(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如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代理业务,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对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取得的收人,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

金融经纪业、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业务,不按本税目征税。

2.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3.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

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4.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5.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

6.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转租业务)。

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7.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日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8.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

(八)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其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着作权、转让商誉。

1.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2.转让商标权。是指转让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3.转让专利权。是指转让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4.转让非专利技术。是指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提供无所有权技术的行为,不按本税目征税。

5.转让着作权。是指转让着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着作,包括文字着作、图形着作(如画册、影集)、音像着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

6.转让商誉。是指转让商誉的使用权的行为。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九)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其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1.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2.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入,视同销售不动产。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不动产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三、石油开发营业税

1.合作开采海洋石油提供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问题。对从事海洋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定位、泥浆、测井、录井、固并、完井、潜水、套管、管道铺设等工程作业的,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建筑业税目的“其他工程作业”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公司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地区公司与地区公司、地区公司与专业公司、专业公司与专业公司之间,凡提供地质勘探、钻井、固井、录井、井下作业,物探,工程设计、采油、平台制造、运输(包括管道及油气运输)、油气生产的注水、注气、船舶运输、建筑安装、通讯等应纳税劳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税目、税率缴纳营业税。

3.外国承包商在华承包海洋石油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税收问题。外国承包商在华承包海洋石油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在计征营业税时,应按照营业税法规的规定执行。对外国承包商承包的应税劳务,凡劳务发生地涉及境内境外的,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仅就在中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征税。

4.关于外国承包商在华销售货物的税收问题。在华无机构的承包商在境外向境内石油公司供应货物或代石油公司在境外采办货物,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不征税。在华无机构的承包商除销售货物外,同时按合同规定提供安装、装配等售后服务所取得的劳务收入,应按规定计征营业税。外国承包商通过其在华机构向石油公司供应货物或提供劳务,不论发票由境内或境外机构填开,均应规为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照章征税。

5.关于管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1)根据标准石油合同的规定,海洋石油总公司在勘探、开发、生产阶段可按规定的标准,向外国作业者收取管理费,海洋石油总公司向外国石油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不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2)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销售公司收取的原油管理费,不论是直接收取,还是委托油田销售部门收取,因在向用户收取环节已经缴纳了流转税,故完税后集中到总公司销售公司的部分,可不再缴纳营业税。

四、其他规定

(一)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二)有线电视台向用户提供服务而收取的有线电视安装费(或称建设费)、收视维护费、广告费等,是其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按营业税的有关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水利部门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征收营业税问题:

1.水利部门所属水利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安排的勘察设计工作而取得的财政拨款,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2.水利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各项水利勘察设计工作取得的收入,包括水利勘察设计单位分包其他单位承担的政府安排的水利勘察设计工作取得的收入,均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四)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处理:

1.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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