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税率的运用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管理出版社《中国涉外税务手册》第180页(2473字)
一、税率
(一)进口税设普通税率和最低税率。对原产于与中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中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上述规定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按照优惠税率征税。
(二)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其进口的原产于中国的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海关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特别关税。征收特别关税的货物品种、税率和起征、停征的时间,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公布实施。
(三)原产国或原产地标准。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国的主要原因,是对产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不同的关税税率。中国原产地规定基本采用了国际上通用的“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和“实质性加工标准”。
1.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全部产地生产标准是指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生产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货物包括:
(1)在该国领海内开采的矿产品;
(2)在该国领土上收集或采集的植物产品;
(3)在该国领土上出生或由该国饲养的活动物及从其所得产品;
(4)在该国领土上狩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
(5)从该国的船只上卸下的海洋捕捞物,以及由该国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
(6)在该国加工船加工以上第(5)项所列物品所得的产品;
(7)在该国收集的只适用于作再加工制造的废碎料和废旧物品;
(8)在该国完全使用上述1-7项所列产品加工成的制成品。
2.实质性加工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是适用于确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国的标准。其基本含义为: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的。
此外,石油产品以购自国为原产国。对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且数量合理的,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确定;如分别进口的,则按各自的原产地确定。
简言之,原产国或原产地是指自然出产、种植、养殖、捕捞、开采或制造该项货物的国家或地区。如果进口货物经过几个国家的生产加工、装配,即以最后加工、装配的国家为原产国。
进口货物向海关申报时,报关人应按进口货物原产地规定,正确填报货物的原产地或自购地,同一批货物原产地不同时,应分别填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由海关予以确定。必要时,海关可通知进口申报人交验有关外国发证机关发放的原产地证书。
二、税率的运用
进出口货物,应当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归类原则归入合适的税号,并按照适用的税率征税。
1.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但下列情况除外:
(1)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或出售需予补税的,应按其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经批准转为内销,应按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当日实施的税率征税;如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则按海关查获日期所施行的税率征税。
(3)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予补税时,应按其转为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4)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付税时,都应按该项货物原进口货物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5)溢卸、误卸货物事后需予征税时,应按其原运输工具申报进口日期所实施的税率征税。如原进门日期无法查明的,可按确定补税当天实施的税率征税。
(6)对由于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补征税款的,应按原征税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
(7)对经批准缓税进口的货物以及交税时,不论是分期或一次交清税款,都应按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8)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予补税时,应按查获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