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完税价格的审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管理出版社《中国涉外税务手册》第183页(4492字)

关税的完税价格,是按从价税批准征收关税时计算进出口货物应纳税额的价格,包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一般规定。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C.I.F.)作为完税价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包括进口人为在国内生产、制造、出版、发行或者使用该项货物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专利、商标、着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1.成交价格,是指一般贸易项下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在货物成交过程中,进口人在成交价格外支付给卖方的佣金,应计人成交价格,而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则不能列入,如已包括在成交价格中,应予扣除;卖方付给进口人的正常回扣,应从成交价格中扣除。工业设施、机械设备类货物进口后基建、安装、装配、调试或技术指导的费用,应从成交价格中扣除。卖方违反合同规定延期交货的罚款,卖方在货价中冲减时,罚款则不能从成交价格中扣除。

2.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

(二)完税价格的估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次以下列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1.从该项进口货物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上述相同货物是指在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包括物理或化学性质、质量和信誉,但是表面上的微小差别或包装的差别允许存在。上述类似货物是指具有类似原理和结构、类似特性、类似组成材料、并有同样的使用价值,而且在功能上与商业上可以互换的货物。

2.该项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公开的成交价格。

3.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上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其他税费以及进口后的正常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

上述进口后的各项费用及利润综合计算定为完税价格的20%。计算完税价格的公式为:

如果该项进口货物在进口环节应予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公式内统称为代征税)时,则计算完税价格的公式为:

4.按照以上方法仍不能确定货物的成交价格时,由海关按照合理的方法估定。

(三)海关不接受的成交价格。凡有以下情形这一的,海关有权不接受进口人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按上述方法固定完税价格:

1.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境内其他单位进口的大量成交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价格,而又不能提供合法证据和正当理由的;

2.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海关掌握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国际市场公开成交的价格,而又不能提供合法证据和正当理由的;

3.买卖双方之间如有特殊经济关系或对货物的使用、转让互相订有特殊条件或有特殊安排,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海关经调查认定买卖双方的特殊经济关系、特殊条件或特殊安排影响成交价格时,有权不接受申报价格。

二、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时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如果无法得到原出境货物的到岸价格,可以用原出境货物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或用原出境货物申报出境时的离岸价格替代。如果这两种方法都不行,则可用原出境货物在境外支付的工缴费加上运抵中国关境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作为完税价格。

2.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正常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

3.租赁和租借方式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如租赁进口货物是一次性支付租金,则可以海关审定的该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4.对于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的施工机械、工程车辆、供安装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和电影摄制机械,以及盛装货物的容器等,如人境超过半年仍留在国内使用的,应自第7个月起,按月征收进口关税,其完税价格原货物进口时的到岸价格确定。每月的关税税额计算公式为:

每月的关税税额=货物原到岸价格×关税税率×1/48

5.对于国内单位留购的进口货样、展品和广告陈列品,以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但对于国内单位留购的进口货样、展品和广告陈列品的买方,除按留购价格付款外,又直接或间接给卖方一定利益的,海关可以另行确定上述货物的完税价格。

6.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减免税进门的货物,在转让或出售而需补税时,可按这些货物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

三、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后,作为完税价格。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其计算公式为:

上述的离岸价格,应以该项货物运离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为实际离岸价格。若该项货物从内地起运,则从内地口岸至最后出境口岸所支付的国内段运输费应予扣除。离岸价格不包括装船以后发生的费用。出口货物在成交价格以外支付给国外的佣金,应予扣除;未单独列明的,则不予扣除。出口货物在成交价格以外,买方还另行支付的货物包装费,应计入成交价格。当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四、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费保险费的计算

(一)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中所包括的运费、保险费,在计算时,海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该项货物运抵我境内的卸货口岸,如该货物的卸货口岸是内河(江)口岸,则应计算至内河(江)口岸;陆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该货物运抵关境的第一口岸为止,如成交价格中所包括的运、保、杂费计算至内地到达口岸的,关境的第一口岸至内地一段的运、保、杂费,不予扣除;空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进入境内的第一口岸,如成交价格为进入关境的第一个口岸外的其他口岸,则计算至目的地口岸。

(二)进口货物以境外口岸离岸价格(包括FOB境外口岸和CIF境外口岸)成交的,应加上该项货物从境外发货或交货口岸运到我境内口岸以前所实际支付的各段的运费和保险费。如实际支付数无法确定时,可按有关主管机构规定的运费率(额)、保险费率计算。

上述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

DIF×保险费率

五、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一)确定完税价格的方法。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或者高于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由海关按规定确定完税价格。其方法有:

1.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法。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应当以从该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2.国际市场价格法。以进口货物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公开的成交价格为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3.国内市场价格法。按照上述规定方法,完税价格仍未能确定的,应当以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国内市场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正常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作为完税价格。中国把这些税、费、利等综合确定为完税价格的20%。

4.估定价格法。如有特殊情形,按照上述几种方法顺序估价仍不能确定其完税价格时,货物的完税价格可由海关按照合理的方法估定。

(二)完税价格的审定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当交验载明货物的真实价格、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发票(如有厂家发票应附在内)、包装清单和其他有关单证。上述各项单证应当由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签印证明无讹。

2.海关审核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时,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交验发票等单证;必要时海关可以检查买卖双方的有关合同、账册、单据和文件等,或者作其他调查。对于已经海关完税放行的货物,海关仍可检查货物的上述有关资料。

3.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未交验上述1中规定的各项单证的,应当按照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完税;事后补交单证的,税款不予调整。

4.进出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离岸价格或者租金、修理费、料件费等以外币计价的,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征关税。《人民币外汇牌价表》未列人的外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的汇率折合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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