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管理出版社《中国涉外税务手册》第191页(1635字)
保税制度是对保税货物的监管制度。而所谓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属于海关监管的货物,未经海关许可并补办税款的,不得擅自出售;未经海关许可,也不能擅自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转让或更换标记。中国现行的保税制度包括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等的制度。
一、保税仓库
专门存放海关核准的保税货物的仓库为保税仓库。在中国经营保税仓库,应由保税仓库经理人持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填写《保税仓库申请书》,并交验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经营有关业务的批件,向当地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查,符合有关法规规定,具备海关严密监管条件和保证遵守海关规定的独立专用仓库才准予经营保税业务。
保税仓库限于存放供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料、件,或者暂时存放后再复运出口的货物以及经海关批准缓办纳税手续进境的货物。
中国的保税仓库主要有转口贸易保税仓库、加工贸易备料保税仓库和寄售维修保税仓库等三种类型。
二、保税工厂
保税工厂是指经海关批准,并在海关监管之下专门建立的用免税进口的外国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进行加工、生产、制造或存放外销产品的专门工厂或专门车间。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或具有法人资格的承接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出口生产企业,均可向主管地海关申请建立保税工厂,经海关实地调查认定具备建厂条件予以批准后,发给《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登记证书》。
保税工厂为外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辅料、包装物和加工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数量合理的化学物品,准予缓办进口纳税手续,待加工成品出口的实际耗用的进口料件免税。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须在规定期限内加工为成品复运出口。如有特殊情况,工厂经理人可向海关申请延长其经营加工的期限。产品如拟转为内销或因故不能在期限内出口时,应按进口内销货物补办纳税手续。
三、保税区
中国的保税区是在中国境内辟出一块易于管理的区域,以与外界隔离的全封闭方式,在海关监控管理下进行存放和加工保税货物特定区域。现有13个保税区,即:深圳福田、沙头角、汕头、厦门、海口、大连、天津、青岛、张家港、外高桥、宁波、福州、广州。
保税区享有的关税政策主要有:进口供保税区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生产用车辆、交通工其和办公用品,为加工出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资,供储存的转口物资以及在保税区内加工运输出境的产品免征关税;保税区内企业进口专为生产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包装物料以及转口货物予以保税;从境内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一般免征出口关税,等等。
四、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问题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包括经海关批准延长的期限,下同)全部出口的,由海关通知中国银行将保证金及利息全部退还。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未能出口或经批准内销,海关除依法补征税款外,还应加征缓税利息。缓税利息的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息计息,每年年初调整一次。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海关征收的缓税利息金额大于对应台账保证金利息,由中国银行在缴款书上签注后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