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入的实现与计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管理出版社《中国涉外税务手册》第217页(3136字)
一、企业收入的实现
企业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或者商品的,可以按交付产品或者商品开出发货票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也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入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二)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三)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二、产品分成收入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合作者分得产品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当按照卖给第三方的销售价格或者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二)外国企业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合作者在分得原油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当按参照国际市场同类品质的原油价进行定期调整的价格计算。
三、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估定
四、外币收入折算
(一)依照企业所得税税法缴纳的所得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买入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即在依照税法规定分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照季度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对已按季度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全年未纳税的外国货币所得部分,按照年度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国家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由于汇率并轨,外商投资企业需依照有关会计制度对其外币账户进行调整:
1.企业已收到的资本金,并已按规定的记账汇率记入有关资本账户的,不得因汇率并轨或波动调整资本账户账面余额。
2.企业有关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的年初余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1月1日公布的市场汇价进行调整,折合为记账本位币余额。所折合的记账本位币余额与原记账本位币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应单独反映,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按以下方法处理:
(1)如为净损失,可按自1994年度起的5年期内平均摊销,剩余经营期限不足5年的,在剩余经营期限内平均摊销。净损失数额较小,对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影响不大,需在1994年度当年一次摊销的,或者数额巨大,确需在5年以上期间摊销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2)如为净收益,可按照5年的期限平均转销,或者逐年弥补年度亏损,余额留待并人企业的清算收益。
五、企业销货退回与销货折让的处理
(一)关于企业的销货退回、折让与销售费用的区别。销货退回是指企业销售产品、商品以后,由于质量、品种、规格等原因所发生的退货。
销货折让、折扣,是指企业由于产品质量、品种、规格等不符合要求或为扩大销售鼓励客户多购商品和及时结算货款等原因而对购买者在价格上给予的优惠。
销售费用是指企业为销货而发生的运输费、包装费、储存费、广告和有关人员工资以及支付给中介人、代理人的佣金、回扣、手续费等。
(二)根据税法规定,销货退回和销货折让(含折扣)可以作冲减“销售收入”或“产品销售总额”、“销货总额”处理、而销售过程中的销售费用不得冲减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总额、销货总额。在具体掌握上,凡发票上列明折让、折扣的,即优惠给予购买方的,可冲减销售收入,单独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不得冲减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总额、销货总额。
六、企业收入不包括增值税
现行增值税采取的是发货票注明税款价外计征的方式,所以,企业的销售额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七、几个特殊规定
(一)外国石油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外国石油公司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所说的“收入总额”,包括从合作经营中回收的生产作业费、勘探开发投资、利息和产品分成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成本、费用”,包括符合税法规定的合理的物探费用、勘探费用、开发费用、利息和生产作业费以及其他费用支出。
(二)外国航空、海运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的税务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简称企业)接收捐赠的税务处理规定如下:
1.企业接收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货物)捐赠,应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数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处理:
1.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入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