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草原工程设施审批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75页(232字)

中国2002年草原法第41条规定:(1)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2)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科研、试验、示范基地;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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