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饲料供求调节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13页(240字)

韩国1984年《饲料管理法》规定:(1)为了饲料的供求畅通与价格稳定,当农水产部长官认为必要时,可对在以畜产振兴或饲料供求调节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和总统令规定的其他法人中指定者指定必要的饲料,使之出口、进口、储备、供给之。(2)当饲料调节团体出口、进口、储备、供给饲料时,农水产部长官规定有关其供求的管理方针。(3)当饲料调节团体不遵守第2项之管理方针,或进口和供给相当于本法有害饲料禁止规定各款之一时,农水产部长官可取消其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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