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饲料质量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13页(387字)

韩国1984年《饲料管理法》规定,为审议有关饲料质量管理的事项,或响应农水产部长官的咨询,在农水产部设饲料质量管理委员会。有关委员会的组成、职能及运营的所需事项由总统令规定之。韩国1987年《饲料管理法施行令》规定:(1)法规定的饲料质量管理委员会由包括委员长1人在内的10至15名委员组成。(2)委员长由农水产部次官出任,委员由农水产部长官在对饲料有丰富学识与经验者和有关公务员中任命或委托。(3)委员会审议下列各款事项:关于饲料公定规格的事项;关于规定的饲料容器或包装上饲料成分等之表示的事项;关于法规定的有害饲料之范围与基准的事项。(4)农水产部长官提交附议的其他事项。委员会可向农水产部长官建议其认为饲料质量管理所需之事项。(5)委员长代表委员会,统理委员会的会务。当委员长有事故时,由委员长指定的委员代行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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