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管理出版社《中国涉外税务手册》第345页(6721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所说的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说的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①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②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③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④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800元。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和修缮费,可按规定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这里和下述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收入,是指:①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②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③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④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⑤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⑥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五)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这单所说的财产原值,是指:①有价证券,为买人价以及买人时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②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③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④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⑤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这里所说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税法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报请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

这里所说的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规定数额的费用3200元。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5.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这一规定执行;

6.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这里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所说的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纳税义务人依照税法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二、特殊规定

(一)关于对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目前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工作的外籍职员的住房费用,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企业租房或买房免费供外籍职员居住;二是企业将住房费定额发给外籍职员。对上述情况,目前各地在税收处理上不尽一致,需要进一步加以统一明确。经研究,按照所得税的计征原则,企业职员的住房费用应由住房者本人负担,企业为职员免费提供住房或定额发给住房费,属于增加其工资、薪金,应当计人职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但考虑到这些外籍职员来华工作住房费用较大,按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规定,每月定额扣除费用800元确有实际困难等情况,为了有利于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本着进一步放宽政策的精神,暂作如下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租房或购买房屋免费供外籍职员居住,可以不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购买的房屋可以提取折旧计人费用,租房的租金可列为费用支出。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将住房费定额发给外籍职员,可以列为费用支出,但应计人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该职员能够提供准确的住房费用凭证单据的,可准其按实际支出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关于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含有假设房租,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假设房租是指一些外国公司在向其他国家派驻工作人员时,考虑到不增加派驻人员的个人房租负担,由公司支付其所在派驻国的住房费用。但公司在支付该派驻人员工资时,为不使其因不需支付房租而获得利益,扣除掉该派驻人员在其本国按照一般住房水平应由个人负担的住房费用。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及有关规定,外国公司为其驻华工作人员支付的住房费用如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可不并人个人所得征收所得税。因此,假设房租作为个人应负担的住房费用,应作为个人所得一并征收所得税,而不宜再作扣除。

(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近来一些地区反映,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雇员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所购房屋产权证和车辆发票均填写雇员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后,该住房、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雇员个人所有。关于个人取得上述实物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实物所得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的价格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并人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前述实物价值较高,且所有权是随工作年限逐步取得的,经研究,我局意见,对于个人取得前述实物福利可按企业规定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内(高于5年的按5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其雇员提存、支用住房公积金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地相继出台了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现对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中方雇员(以下简称个人)提存、领取和支用各类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的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1.对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住房制度的有关规定提存各类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包括自愿住房公积金)的税务处理:

(1)在未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地区,企业按照财政部门、劳动部门的原有规定提取的住房补贴,可作为计算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在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

(2)在已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地区,企业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存各类住房公积金时,凡企业在计征企业所得税前已按有关规定提存各类职工福利基金的,企业每年提存的该项职工福利基金支付除职工住房支出以外的其他规定用途支出后的账面余额应转为住房公积金;账面无余额或账面余额不足以结转当年应提存的住房公积金的,不足部分方可在计征所得税前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列支。

(3)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不计人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

2.企业和个人支用本通知第一条所指的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的税务处理:

(1)企业实际支付给个人的住房购建费用、修房费用和租房费用等住房支出,应在已提存的该个人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中列支。

(2)个人领取已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包括企业提存部分和个人提存部分),应按实际领取数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个人实际支付的各项住房支出(包括购建房支出和租房支出等),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用途,并能提供有效合法的支付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从实际领取数中扣除,超过实际领取数的部分,不得从当期工资薪金收入中扣除。

3.企业和个人超出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存与支用各类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的税务处理:

(1)企业超出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自行提存的各类住房补贴或住房(补充)公积金,不得在企业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

(2)企业实际支付给个人的住房购建费用、修房费用和租房费用等住房支出,不足以在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提存的该个人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中列支的部分,凡企业董事会决议由企业支付的,可依有效合法的支付凭证列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但同时应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超出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不得从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中扣除。

(五)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地相继出台了住房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等改革的实施方案。现对改革制度涉及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1.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人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人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3.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对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远洋运输具有跨国流动的特性,因此.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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