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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会计师手册》第883页(7655字)

行政责任是指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换句话说,对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责任。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是承担行政责任的两种主要方式,治安管理处罚是特殊形式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工作人员和职工犯有轻微违法行为追究的行政责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依据是1957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对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行政处分的依据是1982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一)处分种类

《奖惩暂行规定》中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处分分为8种:

①警告;②记过;③记大过;④降级;⑤降职;⑥撤职;⑦开除留用察看;⑧开除。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罚款。

(二)处分条件

《奖惩暂行规定》中的处分条件是:

1.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议、命令、规章、制度的;

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3.违反民主集中制,不服从上级决议、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

4.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5.拨弄是非,破坏团结的;

6.丧失立场,包庇坏人的;

7.贪污盗窃国家财产的;

8.浪费国家资财,损害公共财物的;

9.滥用职权,侵犯人民群众利益,损害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关系的;

10.泄露国家机密的;

11.腐化堕落,损害国家机关威信的;

12.其他违反国家纪律的。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处分条件是:

1.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的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4.工作不负责任,经常发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5.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6.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三)处分审批权限

根据《奖惩暂行规定》精神和有关规定,现行处分审批权限是:

1.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按照干部任免管理权限由各机关决定执行,其中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由任免机关决定执行,报上级机关备案。

县(市)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工作人员,必须报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2.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担任国家行政职务的人员,其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由上级机关决定后执行,对于严重违反纪律,不适合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应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罢免,并且由本级人民政府报上级机关备案,在罢免前,上级机关可以先行停止其职务。必要的时候,上级机关也可以予以撤职。

对企业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规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

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干部,应和工人一样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但奖或惩的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四)处分程序及有关政策

《奖惩暂行规定》中的处分程序是:国家行政机关处分任何工作人员,应该对其所犯错误的事实认真进行调查取证,并且经过一定会议讨论,作出书面结论。在讨论的时候,应通知处分人出席申述意见。纪律处分经决定或批准生效后,应该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本人档案。

工作人员对其所受纪律处分不服时,应该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向处理机关要求复议,并且有权直接向上级机关申诉。国家行政机关对于受处分人的申诉,应该认真处理。对于受处分人给上级机关的申诉书,必须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1958年6月,原监察部发出《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对有关处分的使用作了规定。降级处分是降低工资级别。撤职处分是撤销现任职务。撤职一般的应该只撤销其本职,不撤销其兼职,如错误情节特别严重,也可以撤销其本兼各职。

无职可降或无职可撤的,也可以给予降级处分的规定,适用于不担任行政职务的人员,如翻译、批字员等;也可以适用于担任最低行政职务的人员。

关于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使用问题。对于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应该分配不任职的工作,降低原有待遇,严格考察,以观后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不需要规定“察看”期限,经过考察证明,悔改表现好的,可以正式分配工作;没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决定予以开除。

1964年6月,原内务部发出《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对开除留用察看人员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通知中指出:根据几年来的执行情况,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教育改造方针,促使受处分人员改正错误,对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需要规定期限。留用察看的期限为一年,悔改表现不好的,可以延长一年。察看期间又犯错误的和留用察看期间毫无悔改表现的,应决定予以开除。

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原监察部的规定,即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经人民法院判处徒刑、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其职务自然撤销,不需要再办理任何纪律处分手续。

1982年10月29日原劳动人事部发表了《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解答》,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刑事处罚后,“其职务自然撤销”明确解释为:“已经自然丧失了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的权利”。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工作人员,应办理开除手续。缓刑人员可留在原单位进行考察。对被判处拘役的人员,拘役期间,停发工资,期满后一般可以收回,个别情节恶劣,毫无悔改表现,已不能停留在国家行政机关的,可以不收回,并办理开除手续。

1987年10月20日,原劳动人事部针对实行新的工资制度后出现的新情况,制定了《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后发布执行。办法中规定降级处分降一至二个职务工资等级,撤职处分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分配工作,同时降低二至三个职务工资等级;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安排不任职务的工作,进行考察,发给原职务工资40%的临时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津贴照发。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

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

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二、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点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单位或个人所作的处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行政处罚是以违反行政管理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为前提的,否则,不存在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一般是由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法规来裁决的。而某一主管行政机关只能对它所管辖内的违反法规的行为进行裁决。此外,如果经主管行政机关同意或授权的非主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授权的范围内,也可行使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法规所规定的义务的当事人。当事人包括公民和法人。法人主要是指单位或组织。也即是说当某个单位或组织为了小集团的利益,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违反了行政管理法规或其他别的法规时,就应受到处罚。同时要处罚它的行政管理负责人。

我国处罚的特点主要有:

1.我国的行政处罚是建立在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平等关系基础上的。这种关系不是资本主义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而是“公仆”与“主人”的关系。在我国,国家行政机关是为人民服务的,行政管理法规是代表人民利益的。因此,国家行政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义务的当事人采取行政处罚,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和国家的利益。

2.我国的行政处罚贯彻了说服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我国一般在贯彻执行任何一项方针、政策和行政管理法规前,总是先进行充分的宣传教育,使人民群众明白,在思想认识有所提高的基础上去履行其义务。对违反了行政义务者的处罚,也总是与教育相结合的。

(二)行政处罚与其他强制措施的区别

1.行政处罚与强制执行的区别:

(1)二者采用的方法不同。也就是其外在的表现形式不一样。强制执行采用的是责令赔偿、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等。行政处罚采用的方式如警告、罚款等等。

(2)二者的措施性质不同。强制执行的措施主要是限制性的。限期违法人按期履行义务。为促使其履行义务,对其进行扣押财物等方式进行强制,如果是当事人依法履行了义务,则可以恢复他对被抵押财物的一切权力。行政处罚的措施主要是剥夺性的。就是在一定期限内或者是永久地剥夺违法人的某种权利。如罚款,没收财物等就是剥夺。只要是依法从事,罚了就是罚了,就不能再退回。

(3)二者目的有所不同。强制执行是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采取的强制手段,其目的是促进其履行义务。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人所采用的惩罚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制止违法活动的继续和对有违法行为的人的惩罚。

2.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

(1)行政处罚是由国家行政机关裁决,刑罚是由司法机关裁决。

(2)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规定的义务当事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及其代表)的处罚。刑罚是对犯罪者的处罚。

(3)处罚的程序不同。在进行行政处罚时,是执行行政管理法规规定的程序。刑罚处罚则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如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诉。而被告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决时,只能向判处处罚的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4)行政处罚的种类是由行政管理法规决定的,因为行政管理法规的种类很多,所以,它没有统一的规定,也无主罚、从罚之别。刑罚种类是由刑法规定,有主刑、从刑之别。

3.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1)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行政处分适用的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一般的违法失职行为。如不服从上级决议、命令,打击报复,欺骗组织,破坏团结,包庇坏人,滥用职权,腐化堕落等等。行政处罚适用的是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规定的义务的当事人。如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等等。

(2)处罚的机关不同。行政处分是由违法失职行为者所在单位进行处理。行政处罚是由国家某主管行政机关处理。

(3)处罚的形式不同。行政处分的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罚的形式主要有罚金、拘留、没收、劳动教养、吊销执照、扣留财物、停止营业等。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

目前,由于我国尚无统一的行政法典,对行政处罚分类的标准也不一致,仅从行政处罚的内容和性质来分类,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当事人的谴责和警戒。它既具有教育性质又具强制性质,是一种经常使用而又较轻的处罚形式。

罚款。是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当事人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也是一种应用较广的处罚形式。正因如此,运用时必须有一定的程序,一般都用书面通知当事人,并明确罚款数额和期限。

拘留。一般也称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当事人在短期内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这是一种较重的行政处罚形式,必须由法定的主管部门执行,并且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

没收。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违禁物品和非法所得财物,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例如:邮政及通讯部门有权没收邮寄违禁物品,海关有权没收扣留逾期和走私的物品等。

停止营业。是对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户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引起处罚多数是因质量低劣,违反税收或者其他原因。但停业处罚一般是有期限的,是暂时的,当被处罚者已改正了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错误,应准予重新开业。

对特许权利的剥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剥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人已合法取得的某种特许的权利。例如:吊销营业执照、扣留驾驶执照等。

劳动教养。是对犯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人所采取的有期限的一种强制性的教育改造措施,它是行政处罚中最重的一种处罚方式。

(四)行政处罚的程序

目前,我国行政处罚的程序还很不完善,其规定散见于法律、法规之中,概括起来有两个方面内容的程序。

1.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一般由有关的法定国家机关进行裁决。在对违法人作出裁决之前,要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并且要作出书面记录,裁决要作出裁决书,交给违法的当事人。

2.不服处罚的申诉程序。就是指被处罚的人不服处罚机关的裁决时,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接受申诉,并负责处理。法律规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接受申诉的行政机关要及时复查和处理,并有权对原裁决进行重新裁决。作出重新裁决后,要通知原裁决机关和申诉人。

行政处罚是一种涉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在进行处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只有严格遵守法定的处罚程序,才能保证正确实施行政处罚,防止实施处罚的机关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既不能使违法人逃避处罚,同时,也不冤枉好人。因此,规定和遵守处罚程序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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