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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及其制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会计师手册》第1135页(15113字)

一、会计法和我国会计法律规范体系

会计首先表现为单位内部的一项管理活动,但会计在处理经济业务中所涉及的经济利益关系则超出本单位的范围,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有关方面的利益,如何处理这些经济业务关系,不仅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利益分配等产生影响,对国家、其他经济组织、个人也都会产生影响,因此,会计处理各种经济业务必须有一个具有约束力的规范,这种以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是会计法。

对会计法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会计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等。狭义的会计法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一定立法程序颁发施行的会计法律。

根据我国法律规范体系的构成和层次,我国会计法律规范体系的构成和层次是:

1.会计基本法。是指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会计法》是会计法律规范体系的最高层次,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2.会计行政法规。是指调整经济生活中某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如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等,再如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也是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行政法规在法律效力上仅次于《会计法》。

3.会计规章。主要是指由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财政部就会计工作中的某些方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其他部门根据其职责权限制定的会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也属于会计规章,但必须报财政部审核或备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行业会计制度》等都属于会计规章。会计规章是根据《会计法》和会计行政法规制定的,法律效力上低于《会计法》和会计行政法规。

二、会计法律关系和会计法律关系的构成

所谓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具体体现。

2.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是一种带强制性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一旦形成就受到国家的保障,不能任意违反和破坏。

3.法律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还在于它是以相应的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只有为国家法律所规定了的人们之间的关系,才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

4.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时间性、地域性和目的性。时间性是指法律关系仅在一定时期内存在,它随着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发生主体、客体、内容的变更或消灭;地域性是指法律关系在特定的空间内对特定的主体发生法律效力;目的性是指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特定主体根据法律规范的要求为达到一定的个人或社会的目的而建立的。

法律关系由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权利义务对象的法律关系的客体等要素构成。

会计法律关系,是指会计关系通过会计法律规范调整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或者是由《会计法》规定的一种会计关系。具体说,就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活动而产生的关系。

会计法律关系除了具有一般法律关系的基本性质以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财经监督性。从事经济业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必须办理会计事务。而办理会计事务,则必须实行会计监督。实行会计监督则产生会计法律关系,因此会计法律关系具有财经监督性。

2.财经管理性。实行会计监督的必然结果,是促进社会组织加强财经管理。《会计法》要求各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按记帐规则记帐,根据帐簿记录报送会计报表,遵循这些规定而形成的关系,就是会计法律关系,因此会计法律关系具有财经管理的性质。

3.发生领域的广泛性。会计法律关系发生在极其广泛的领域中。凡是从事财经业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办理会计事务,同时接受会计监督。依法接受会计监督就是产生会计法律关系。因此会计法律关系发生在极其广泛的领域里。

与一般法律关系一样,会计法律关系也由三个要素构成,即会计法律关系主体、会计法律关系内容和会计法律关系客体。

会计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依法参加会计法律关系,并且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由于会计法律关系是在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时发生的,因此会计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监督主体和被监督主体两类。监督主体是指各单位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对本单位的会计事务实行会计监督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被监督主体是指依照《会计法》的规定,接受本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会计监督的各个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

会计法律关系内容,是会计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于会计法律关系主体中的监督主体和被监督主体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法律关系,因此这种权利义务并非一般的意义,而是一种权责,即监督主体所享有和承担的是一种职权和职责,被监督主体必须接受监督主体所实施的会计监督。

会计法律关系客体就是会计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或者事务,也就是监督主体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所指向的对象或者事务。这种对象或者事务包括会计资料和财务收支等两类。

三、《会计法》的立法宗旨

《会计法》第一条中明确规定:“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法”。这就指出了制定会计法的目的和意义。

会计作为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也是微观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从宏观来看,运用会计手段,监督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国民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以便政府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国民经济运行中出现不稳定、不协调的情况。从微观来看,会计是企业内部重要的信息系统,它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有助于管理当局作出正确的经营和财务决策,有助于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同时,会计还为企业外部有关各方提供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信息,满足他们利用会计信息进行各种经济决策的需要。

会计在经济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会计立法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通过立法,从法律上肯定会计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规定会计工作的原则、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规定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具体说来:

1.可以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会计法强调会计工作必须规范,即严格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不能各自为政、各行其是,这样才能保证会计工作有一个正常的运行秩序,从而促使经济管理活动的顺利开展。加强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的重要环节,而会计发挥职能作用的前提是会计工作的法律化、规范化。只有不断完善会计工作的基本规范,才能适应经济发展不断加强会计工作。

2.可以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会计工作是财务收支的“关口”,对于维护投资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都负有重要的责任。会计人员作为会计法律、法规的主要执行者和实施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同时,作为从事会计业务的管理人员,又必须在单位领导人的领导下依法维护本单位的利益,为本单位的经济管理服务,这就形成了会计人员特殊的责任和任务。而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着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国家利益与集体利益,投资者利益与本单位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往往表现在财务的一收一支之中,在会计处理过程中不可回避。因此,会计人员在履行职责特别是实行会计监督中,常常会遇到许多困难。有些单位的领导人,不支持会计工作,对会计人员在依法行使职权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过问,使会计人员难以充分地进行会计监督;也有些单位的领导人,过多地考虑本单位甚至个人的利益,置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于不顾,作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决定,要求会计人员执行。会计人员忠于职守,坚持按法律法规办事,抵制领导人的错误决定,往往遭到阻挠、刁难,甚至打击报复,严重影响会计人员依法做好本职工作的积极性。可见,从法律上保障会计人员行使职权对充分发挥会计工作的职能是十分重要的。

在法律规范和会计人员职权受到法律保护的条件下,通过不断加强会计工作,使会计能充分发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

四、《会计法》的立法程序

《会计法》从1980年8月开始起草,至1985年1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历时四年半。《会计法》制定,按照我国法律制定的一般过程,先后经历了议案提出、拟订草案、审议议案、通过、公布实施等程序,主要是三个阶段:

1.财政部起草。1980年8月,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会第三次会议上,国务院副总理姚依林在向大会作《关于1980、1981年国民经济计划安排的报告》中,强调要加强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提出逐步制定社会主义经济管理方面法律和法规。与会代表提议会计工作要进行立法,制定《会计法》。根据会议的意见,财政部开始研究并着手草拟《会计法(草案)》。1980年10月,《会计法(草案)》在全国会计工作会议上进行讨论和征求意见。为了加快《会计法(草案)》的草拟进度,1981年6月,专门成立了由会计、法律方面的专家、教授以及财会部门的会计管理工作者、基层单位的会计人共19人组成的《会计法》起草小组。1983年2月24日,《会计法(草案)》由财政部上报国务院。

2.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草案。国务院接到财政部上报的《会计法(草案)》后,责成国务院经济法法规研究中心进行讨论和研究。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于1983年4月和11月,先后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其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先后6次听取《会计法》起草情况的汇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将《会计法(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征求意见。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结合各方面的意见,对《会计法(草案)》进行了修改,于1984年1月第二次上报国务院。1984年4月24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原则讨论通过了《会计法(草案)》,按讨论意见修改后,于1984年7月2日提请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3.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将《会计法(草案)》列入审议议程,在这次会议上,财政部副部长迟海滨受国务院的委托,对《会计法(草案)》作了说明。委员们对《会计法(草案)》进行了审议,认为会计立法很有必要,并提出了一些重要的修改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将《会计法(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一步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提出了《会计法(草案)》修改稿的草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会计法(草案)》的修改稿的草稿,逐条进行了审议,并结合全国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提出了《会计法(草案)》(修改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作了审议结果的报告。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审议,对《会计法(草案)》(修改稿)又作一些修改,于1985年1月21日全体会议一致通过,国家主席李先念以第21号主席令公布,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

五、修改《会计法》的必要性和过程

1985年5月1日《会计法》实施以来,在加强会计工作,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等方面取得了显着成效。

首先,提高了会计人员的社会地位。通过各种形式宣传,以及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在会计工作中对有突出成绩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宣传等活动,同时也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发展,使越来越多的人,尤其是许多单位的领导对《会计法》和会计工作有了进一步的了解,认识到会计工作的重要性和会计人员工作的复杂性,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做好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的工作环境有所改善。

其次,会计工作得到加强。《会计法》将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能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是会计人员做好会计工作的重要保障。广大会计人员认真履行《会计法》赋予的职责权限,在做好记帐、算帐、报帐工作的同时,积极参与经营管理和决策,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再次,加速了会计工作法制化的过程。几年来,围绕贯彻实施《会计法》,先后就注册会计师管理、总会计师管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任免管理、会计制度管理、会计专门技术资格(职称)管理、会计基础工作管理、会计档案管理、会计电算化管理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法规、规章、制度,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和政府也根据各地会计工作的实际和需要,制定了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从而在我国初步建立了以《会计法》为中心的会计法规体系,为会计工作的法制化打下了基础。

最后,会计工作管理列入了各级财政部门的议事日程。《会计法》明确规定,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的规定,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不断拓宽会计工作管理领域,在管理内容由原来以会计制度管理为主发展到包括会计工作管理、会计人员管理、会计制度管理、会计电算化管理、会计理论研究等在内的全方位的会计工作管理;在管理范围上,由原来以管理国有经济组织会计工作为主发展到对所有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进行管理;财政部门的管理力量一直延伸到乡镇,形成了比较健全的会计工作管理网络。

《会计法》在实施中也存在很多问题:

第一,一些单位领导不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单位领导支持,是会计人员履行《会计法》赋予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职责的重要保证。但是,一些单位的领导法制观念淡薄,或者受某种利益的驱使等,有的不履行《会计法》赋予的职责,不支持、不过问会计工作,甚至把会计人员依法办事与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扩大企业自主权对立起来,不执行《会计法》的规定,给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设置重重障碍,严重挫伤了会计人员依法做好本职工作的积极性。

第二,会计数据失真问题严重。一些单位为了片面追求自身利益,在会计数据上“做手脚”,假帐真算,真帐假算,造成财产不清,库存不实,成本和盈亏虚假,国家和集体财产大量流失。由于对这方面问题缺乏必要的制约措施和有效的制裁手段,使会计数据失真问题日益发展、普遍,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影响了《会计法》顺利实施,影响了《会计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给宏观经济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第三、会计监督软弱无力。由于法制观念淡薄和对会计人员实施会计监督缺乏有效的保障措施,会计人员依法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经常受到单位的领导和其他人员的干扰、阻挠,使会计人员受个人利益的驱使,放弃职守,或者为单位的违法违纪活动出谋划策,或者监守自盗,乘单位内部管理混乱之机搞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也有些单位的会计人员因为业务素质低,无法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其结果是,大量违法违纪的经济活动顺利通过了会计这一“关卡”,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第四,会计工作中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严重。尽管会计工作中数据失真、会计监督不力、违法违纪等问题较普遍,但这些问题的直接责任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很少,如每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检查出来的违法违纪问题很多,但对这些问题的处理存在以行代法、以罚代刑现象,许多问题不了了之,严重影响了《会计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针对《会计法》实施中存在问题和形势变化的需要,修改《会计法》成为进一步加强会计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其必要性可从以下几方面考察:

1.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有一部与之相适应的《会计法》。要保证会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对会计工作的管理方法、手段和保证会计发挥职能作用的措施,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以调整和完善。1985年发布实施的《会计法》,有些体现的是计划经济的要求,对会计工作的管理以直接管理为主,对会计工作的要求也是以国家直接管理微观经济为主要出发点,这些做法和要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因此,需要修改和完善《会计法》,使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

2.《会计法》实施范围过窄,不适应会计工作发展的需要。《会计法》原来的适用范围是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军队,这是与我国当时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经济结构和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不仅国有经济得到了很大发展,非国有经济如乡镇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企业集团、股份制企业以及农村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民营和私营事业单位等也有了相当快的发展,有的已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与此相适应,包括国有经济在内的多种经济成份的会计工作也相应得到很大发展。作为会计工作的基本法——《会计法》仅调整国有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置大量非国有经济组织会计工作于会计基本法之外的现象,不能适应促进我国会计工作全面发展的要求。

3.《会计法》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有些需要通过进一步健全会计法制来解决。会计工作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严重,如打击报复坚持原则会计人员屡禁不止,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屡查屡犯,会计数据失真问题路人皆知却无能为力等等,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当然较复杂,解决这些问题也不是仅依靠《会计法》就能做到的。但是,这些问题的存在与《会计法》约束力和权威性不够有很大关系。如何增强《会计法》对会计工作中违法问题的约束力,真正树立《会计法》的权威,是会计法制建设中的最重要问题。这一问题,只有通过逐步修改、完善《会计法》来解决。

4.会计工作发展中的一些新问题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环境和整个会计工作的状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如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体系进行了重大改革,整个会计工作管理体系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逐步加以调整,非国有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有了很大发展,会计电算化在基层单位广泛开展等等,对这些问题应在《会计法》中予以明确,以保证会计工作的全面发展,促进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1989年前后,一些同志从《会计法》实施情况和改革开放的趋势出发,提出《会计法》的某些规定应进行修改的建议。这一建议得到了财政部的重视,并着手调查研究。1989年底,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会计法》实施情况抽样调查,有相当一部分意见是建议修改《会计法》的部分规定。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财政部按照法律程序于1991年向国务院提出修改《会计法》的建议。1992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在转发国务院法制局《关于调整补充〈国务院199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意见》中,正式将修改《会计法》问题列入立法计划。根据国务院的要求,财政部组织专门力量,着手《会计法》的修改工作,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配合进行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1993年4月.《会计法(修改草案)》在全国会计工作座谈会上征求意见。之后,又在会计界、法律界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广泛征求意见。7月9日,财政部办公会议研究《会计法(修改草案)》。8月21日,财政部将《会计法(修改草案)》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将《会计法(草案)》在部分地区、部门单位广泛征求意见。财政部还就《会计法》修改问题向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作了汇报。10月5日,国务院专门召开会议,讨论通过了《会计法(修改草案)》。10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鹏签署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提请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993年10月22日至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会计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财政部部长刘仲藜受国务院的委托,就《会计法修正案(草案)》的有关问题向大会作说明。委员们对《会计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交提出修改意见。会后,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法律委员会,会同国务院财政部,根据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的意见,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并对部分条文作了修改,12月20日至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会计法修正案(草案)》再次进行审议,并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会计法决定》)。

六、《会计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对《会计法》的修改,总原则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在总结我国会计工作和《会计法》实施以来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惯例,对当前会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提高《会计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在具体修改方法上,本着“必须修改的进行修改,可改可不改的不改”的原则,既使法律不断完善,又保持法律规范的连续性。

根据以上指导思想和修改原则,《会计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

第一,确立会计工作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一方面是在立法宗旨上强调会计工作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另一方面在《会计法》修改的全部内容上,都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有利于促进和保证会计工作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二,扩大《会计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将《会计法》的适用范围由原来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军队”扩大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第三,突出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单位领导对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责任,以从法律上解决一些单位领导人为了不正当的目的,授意、指使编造会计资料,造成会计资料严重失真的问题。并具体规定了单位领导人在会计监督中的责任,特别是对决定办理的经济收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完善会计制度。强调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的同时,允许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为记帐本位币,以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对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问题作出相应规定,以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促进我国会计工作现代化;对代理记帐问题作出相应规定。

第五,对《会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以突出单位领导人在会计监督中的责任,并强调对决定办理的经济收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对会计人员任免问题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以适应企业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

第七,对法律责任一章作了重大修改,明确了执法部门,增强了可操作性。

七、《会计法》的基本内容

《会计法》是会计工作的基本法,是制定其他一切会计法规、制度、办法、手续、程序等的法律依据,涉及到会计工作的各个方面:(1)以法律形式确定了会计工作的地位和作用;(2)确定了由财政部门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管理会计工作的会计工作管理体制;(3)规定了会计核算的内容、程序、方法和要求;(4)规定了会计监督的内容,方法和要求;(5)规定了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的原则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责;(6)规定了各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共分六章,即总则、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及附则,共30条。其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一)总则

在第一章总则中论述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1.《会计法》的立法宗旨是为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的职能作用。

2.《会计法》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能是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4.单位领导人对会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5.对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要进行法律保护,同时对有成就的会计人员要给予奖励。

6.会计工作由财政部门管理,在会计管理体制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会计核算

在第二章会计核算中论述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会计核算的内容和基本要求。

会计核算的内容包括:(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5)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一切经济业务必须及时办理会计手续;会计手续要由会计人员和经办人员共同进行;会计核算方法应按统一的规范即会计准则和统一会计制度来进行。

2.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对记帐本位币的规定。

会计核算原则上应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对于那些业务收支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可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同时编制报表时应折算为人民币来反映。

4.对会计电算化的基本的要求。

第一,用电子计算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使用的会计软件应当符合国家制度的规定。

第二,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5.对会计核算方法、程序和要求。

第一、对会计资料,要求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对会计凭证、要求:(1)发生的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及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2)会计机构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据此编制记帐凭证。

第三、对会计科目、会计帐簿,要求其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要按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记帐规则的规定记帐。

第四、对财产要求建立财产清查制度。

第五、对会计报表,要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编报,同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签章。

6.对会计档案的规定。

计凭证、帐簿、报表等资料,应按国家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三)会计监督

在第三章会计监督中对以下内容进行论述:

1.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

各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会计监督权。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1)对原始凭证的审核监督;(2)对财产物资的监督;(3)对财务收支监督。

第一,对原始凭证的审核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不能受理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要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确保其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二、对财产物资的监督。会计人员通过财产盘点、清查并与帐簿记录核对,对帐实不符的情况要及时处理或及时报请单位领导人处理。

第三、对财务收支的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收支不予办理,对违法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对严重违法和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即使单位领导人决定办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办理后,应当将情况报告给主管单位或财政、审计、税务机关。

2.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

各单位必须依法接受财政机关、审计机关和税务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四)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在第四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中,主要就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作出了规定:

1.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

各单位原则上应单独设立会计机构,对于规模很小且会计事务简单的单位可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而在有关机构中设立会计人员。各单位都要任命会计机构负责人或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对于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可委托有关机构代理记帐。

2.总会计师制度。

在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总会计师作为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参与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

3.会计机构的内部稽核制度和内部牵制制度。

第一,会计机构应建立内部稽核制度,指定专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进行检查和审核,并使之程序化、制度化。

第二,会计机构应建立内部牵制制度,凡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作用,提高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防止会计事务处理中发生的失误和差错以及营私舞弊等行为。

4.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1)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2)按规定进行会计监督;(3)拟定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

5.会计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

会计人员至少应具备以下知识:(1)财务会计知识;(2)相关的经济管理知识;(3)写作水平、外语水平等其他知识。

6.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任免与管理。

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其任免应当经过主管单位的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

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一般会计人员进行适度管理。对于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而受到错误处理的,主管单位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纠正;对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主管单位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撤职或者免职。

7.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在专人负责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五)法律责任

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对以下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原则性地规定:

第一,违反会计核算规定的行为;

第二,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资料的行为;

第三,利用虚假会计资料偷税的行为;

第四,对利用虚假统计资料损害国家及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

第五,办理违法财务收支或对违法收支依法报告的行为;

第六,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法律责任的规定,从根本上保证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目的的实现,为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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