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定价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北京出版社;北京出版社出版集团《金属交易手册》第155页(10533字)
从技术角度来说,合约各方在定价时会接受通过对一个月内的、超过一个月的,或不连续的两个乃至更多的LME价格进行计算得出平均值。但是LME的大多数平均定价是采用指定月份的月平均结算价(MASP)。
多年来,LME的合约和可交易期权只有单独的交割期。如果客户希望依照每月的平均价进行交易,则其要么必须给经纪人大约20个独立的指令,要么找到一个愿意以平均价格直接进行交易的经纪人。20世纪80年代,对平均价格定价进行套期保值的需求开始增加,经纪人因此建立了多种平均定价的衍生性OTC合约(柜台交易合约),并在LME对其进行套期保值。最初,要求平均价格合约在交割期或现货期,必须与一个反向的LME合约匹配。后来,经纪人提供了不存在现货交割的亚洲合约,因为它们实际上是两个合约,其中一个有固定的价格,另一个则依平均月结算价(MASP)定价。
大部分要求以平均价格套期保值的客户是金属生产厂家,它们要求使用LME年度平均结算价格的愿望越来越强烈,紧随其后是他们的客户,而这部分人以往更偏好于使用固定价格或未知定价,而非由生产厂家提供的月平均价格。从一种理想的角度来说,生产厂家希望能均匀地在一年中将其产品卖出,但是考虑到消费者的需求有起伏,而在将平均定价合约中的部分数量从一些月份转移到另一些月份时,交易双方中必有一方会获利。
LME客户自身可对平均价格进行套期保值,而且他们很可能从一开始就已经这样做了,这涉及LME的许多交易以及下面将要讨论的一些实践中的问题(详见第8.16.1节)。经纪人通过整体操作和提供平均定价的合约来满足客户的需求。这种工作对经纪人来说,比客户自己操作要容易得多。他们可以通过调整其他客户的交易头寸,将交易的数量分摊在每个的交割期上;或者当要求以平均价格进行的交易增加时,他们会把同一个特定月份内购买和销售的平均价格指令对冲掉,从而把套期保值交易头寸集中在一个能带来利益的交割日。
起初,经纪人直接依照平均价格进行亚洲合约的交易。后来,当经纪人和其客户的操作经验丰富起来时,衍生产品范围日渐扩大,又引入了平均价格交易期权。在需求增加及OTC合约的种类增长的条件下,LME探索各种方式以配合在1997年首次引进的以平均价格进行交易的合约:TAPOs(平均价格交易期权)(详见第8.16.2节)。首批进行TAPOs交易的金属是原铝和铜,并考虑在适当的时间将此合约扩展到其他金属。读者需要特别注意的是TAPOs是一种期权,而平均价格合约是一种直接的销售和购买,这种销售或购买不一定会要求交割。将TAPOs收入本章是由于它同平均定价有相关性,而关于期权交易、估价以及相关术语等内容,将在第9章集中讲述。
8.16.1 与平均定价相关的一些技术性因素
以平均价格交易的经纪人,可以经营一个综合性的账户,在这个账户中,远期合约可以被相互对冲,然后对所剩下的不同的交割期的净头寸进行套期保值。
虽然如此,人们仍应清楚地了解平均定价所涉及的因素,因为在制定风险防范策略时,是有必要了解其原理的。最终的解决方案可能会与起初的设想大相径庭。因此,对以下问题予以考虑是非常有必要的。
1.客户实际想达到的目的是什么?
2.对每一交割期,客户应在LME如何操作才能达到其目的?
3.如希望对冲上述第2条中所产生的交割义务,应事先在LME建立什么样的交易头寸?
4.为建立该交易头寸而进行借入或借出操作所带来的成本或收益是什么?
5.如须进行平均价买卖,他应该在依照上述第4条进行调期操作时,考虑期货升水或贴水的情况,加上或减去由其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平均定价的主要目标是:
1.直接对某个平均定价期间进行套期保值,并且以某个特定的交割期结算。
2.将平均价格转化为固定价格,或反向操作。
3.以一个月的平均价格卖出,同时以另一个月的平均价格买入,或反向操作。
4.将某交割期的未知定价转化为以平均价格定价,或反向操作。
很显然,平均价格只能在最后一次定价完成后才能获得,并且由于平均定价合约的现货交割期是在该月的最后一天确立价格的两天之后。所以平均价格合约的结算日通常是下个月的第2个工作日,除非通过协商将交割期改变为2月期、3月期或6月期。对平均价格进行套期保值的目的之一就是锁定远期价格结构,如果在更晚的时期结算,被锁定的远期价格结构可以由最原始报价中期货升水或期货贴水等因素反映出来。
在LME对平均价格进行套期保值会遇到几个实际的问题,如数量零散,需对将要交易的头寸的交割期、现金流作安排以及交割等因素进行通盘考虑等。
日常的套期保值数量可能是零散的,因为在LME只能交易合约标准数量(例如铜是25公吨)的整倍数,但是用平均定价合约的数量除以定价的天数后,其结果将可能不是合约规定标准数量的整倍数,比如合约数量为4000公吨,定价天数为19天,则每天的交易数量为210.5公吨;或合约数量为400公吨,定价天数为20天,则每天的数量为20公吨(一个月中定价天数在19-23天之间不等,如果这期间含有需要LME停止营业的特殊假期,定价天数会更少)。因此,对套期保值者来说,在平均定价的月份中,必须决定每天要交易的LME合约数量。
另外,对客户超过6个月的远期交易,交割期只能是当月的第3个星期三,因此在交割期在6个月或3个月以外时,他们不能把套期保值头寸分摊在每个交割日。经纪人也会遇到同样的问题,但是他们可以很灵活地对冲必要的套期保值头寸。
经纪人必须考虑当把平均价锁定在两个平均定价月份之间,或远期日期的中间月份的结算日时,日后再进行调期所产生的现金流。原始按平均值锁定时的市场价格水平将很可能不同于结束头寸时的市场价格水平。
最后,除非平均价格合约成对出现,相互间可以对冲,否则在LME的套期保值头寸将会以某些形式进行交割。客户可以用仓单交割,但更普遍的方法是指定一个现有的开放头寸来对冲平均价格合约的交割义务。
总之,获取平均价格是一项细致的工作,其中包含了许多小额的交易行为,而且这些交易行为是很耗费时间的,甚至有时需要支出更多的费用。另外有时还会有小部分开放的头寸存在风险。因此,要求经纪人对平均价格合约进行报价不仅是一种更为简易的做法,而且还有利于节约成本。
经纪人可能会报出全部价格以便对所有费用及获利的平均值进行整体交易。平均值的溢价或折价中将会包括期货升水和贴水的因素,该期货贴水或升水因素经调整后被锁定,它会在买卖双方之间产生除经纪佣金之外的现金流差额(详见(详见第8.16节)。例子)。
从根本上来说,理论上可以创造出不同的衍生工具。如果一种交易方法处于支配地位,则会通过在LME的交易对其进行不断地调整,从而使其像LME其他正式交易合约一样,具有透明性、流动性并被规范的监督等。
8.16.2 TAPOs——平均价格交易期权
正如前面所说的,在这里介绍TAPOs应该比在本书的其他部分更为适宜,因为它们是平均定价的延伸。
与所有期权一样,交易TAPOs也是要支付权利金的,其支付时间是交易达成后的第2个营业日。权利金按敲定价格以及当前的市场水平通过TAPOs的定价模式计算出来,在对权利金报价时,首先按当前市场水平预先设定一个敲定价格,同时对这个价格附近的多个价格水平的敲定价格的权利金报价。TAPOs的一个特点是当它与交割月的平均结算价格对比时,如果赢利就会在适当的日期自动被执行。此时会出现两个合约,一个以敲定价格结算,另一个则以每月的平均结算价格结算,从而产生了一个账面差额。它的结算期是在执行后的第3天,不能提前执行。
TAPOs符合大部分需要平均价格合约的用户的需求。由于附带有提供额外获利可能的期权因素,那些热衷于以某个月的平均价格进行交易的人很愿意使用TAPOs。如果赢利,TAPOs就得会被执行。如果TAPOs被放弃,期权的买方就可以按比原先的敲定价格更为有利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另一个有吸引力的因素是,一般来说,TAPOs的权利金低于那些直接期权的权利金,这主要是因为TAPOs的卖方比那些卖出单一交割期的直接期权的人有更多的时间来保护自己。
8.16.3 以平均价格向客户购买
目的
说明平均定价的基本因素:
·以平均价格向客户购买意味着什么?
·在LME套期保值需要进行哪些操作?
·在一个月中每天进行套期保值时,不采取锁定措施会产生哪些危险?
·交割期在平均价格确立时的月末之后。
·用LME标准合约对冲零散数量所存在的问题。
假设条件
客户希望以该月的平均价格卖出一定数量金属,即20天的交易数量为600公吨,平均每天为30公吨,+P代表经纪人买入定价,-L代表在LME的套期保值。为方便例子说明,现货报价保持在2099/2100不变(买方报价/卖方报价),远期价格变化如下所示。
例
对例子的评述
如果客户以下个月第2个工作日为交割期,按平均价格卖出,预期在减去现货买方、卖方及经纪人三者间的报价差额后,能按合约存续期间的升水结构,获取大约半个月的期货升水所带来的收益。大体上看,上述计算如下所示:如果一个月的升水是29/31,最后半个月的期货升水是13/15。借出者的调期比率是13,需要减去买方/卖方报价差(1),再减去佣金(1),剩下的11作为该月的平均价格加在合约价格上。精确的数据依赖于价格结构以及其他经纪人为在经营中获利而展开的竞争。
上述价格结构表明当期货升水转化为期货贴水时会出现的情况。这种变化不仅会突然发生,而且期货贴水的幅度、发生的时间以及其变化性等都是不可预料的。简单易行的解决方案就是在平均定价发生之前锁定价格结构,从而当在该月进行销售时,已经有了与其在LME对冲的交易头寸(详见第8.16.4节)。和(详见第8.16.5节)。
8.16.4 当与客户进行平均价交易时,锁定市场结构
目的
当经纪人以平均价格对客户交易时,通过锁定期货升水获得保护。
假设条件
客户在12月份签约,以2月份的平均价格(基于2月份的结算价格)卖出并得到期货升水获利。如果每天的期货升水为1,全月为27/29,在2月3日,某借入者(+L/-L)将从与借出者的交易中得到27天的升水。每天的现货报价均为2099-2100(2100为结算价格)。在2月28日,即最后的定价日,接受买方的报价,以2099的价格卖出交割期为3月2日的现货。
例
例
B——在2月份结束交易头寸
对例子的评述
期货升水的计算方式为:2月份的平均价格加上溢价
20天中的全部期货升水数额为+274,则
平均每天的期货升水为: +13.7C
减去:
在结束时买方/卖方的报价差额(假设) -1.0
经纪费用(1/16×2100=131.25)(也许会比假设更多)
+1.7
在12月份至少可以获得半个月的期货升水收益,减去费用后(假设)为 +11.0C
早期用LME的操作锁定了期货升水,并建立了多头头寸。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经纪人可以在该月每个交易日的第2回合结束时卖出现货,从而获得现货买方价格的平均值。
经纪人必须认识到,在锁定时的价格水平和随后结束交易头寸时的价格水平之间存在着由于账面差额产生的现金流。
经纪人和客户都负有在3月2日交割的义务。经纪人持有相对于客户价格为以2月份的MASP+11的多头头寸,并在市场上持有价格为其在远期锁定的平均价格的空头头寸(而客户持有对经纪人的空头头寸和市场中的多头头寸)。交割的义务可以用LME仓单或相反的市场头寸予以对冲,相互对冲的头寸可能为同一经纪人所有,但如为不同经纪人所有时,则需要经过转让手续才能完成对冲操作。
当平均定价是亚洲合约的一部分时则无须交割,因为其本身就拥有一个数量匹配、方向相反的用于对冲的合约。
上例涉及了一系列在LME的市场操作,但这些操作并不是非常实用的,同时执行起来十分麻烦,并且在一般情况下没有可操作性。因此,在实际交易中交易者一般采用的方法就是锁定从该月的中间日期到下一个月的第二个工作日之间的期货升水。
8.16.5 其他结构锁定方式
目的
说明锁定价格结构的替代方法以及如何将远期的交易头寸在定价月份内进行分配。
假设条件
与第8.16.4节例中的条件相同——在12月份,客户签订合约,约定以2月份的平均价格卖出。每周的交易头寸代表5天的交易量。在后来的例C中,第二个客户以2月份的平均价格买入了相同数量的头寸。
在例A、B、C中:
A:从该月中间开始锁定 当在1-2周定价时将原锁定借出以备对3-4周定价
B:从该月中间开始锁定 后来进行的分配,随后定价
C:对12月份的锁定 然后是对第2个平均价格合约的对冲
例A
在一个月的中间时锁定。当定价时,从本月的中间开始,向后借出与前两周相似的天数以便建立一组多头交易头寸(+L)从而为第3-4周的定价做好准备。
对例子的评述
尽管有时并不十分准确,但一般操作中,大家普遍将第3个星期三视为该月的中间日期,因为这一日期不仅被用作远期交易的交割期,而且还作为计算期权敲定价格的标准到期日。
在理论上,如果前半个月和后半个月的市场结构相同,则例A中的方法就是完美的,但是情况并非如此,由于在第3个星期三将发生大量交易,会在某一日期形成预料不到的压力,从而使该月内的价格结构受到挤压,并变得不均衡起来。因此,即使当该月的价格结构同最初进行锁定计算时的假设相同时,在对位于该月中间日期的交易头寸进行分配也应持谨慎态度,因为这些头寸会导致在该定价月份内出现不均衡的价格结构。
例
例B
在一个月的中间日期锁定。然后从前两周内借入两周到该月的中间,同时从该月的中间将相似的天数借出到后半个月,从而在LME建立一组交易头寸,为1-4周的定价做好准备。
例
对例子的评述以该月的第3个星期三为中间时间进行套期保值锁定的优势在于可以在满足定价月内均匀分配套期保值头寸的同时,使该月的平均价格集中在同一日期。
例C
在12月份,经纪人从客户那里买入,并以该月的中间日期开始锁定期货升水。然后,在1月份,经纪人根据当时的市场结构(当时已转为期货贴水)以相同数量报价,以便将其出售给第2个客户,建立一个合约并锁定期货贴水。在2月份,定价操作发生时,经纪人将其最终合约结束。
例
对例子的评述
上例表明了经纪人在含有许多相反平均价格合约的账户交易中的获利,由于这里忽略了对每一次单一定价所产生的费用及相关问题。如果能够以相似定价对冲,则在该月中的现货买与卖之间或在套期保值时借出与借入之间的价差带来的费用将得以免除。
8.16.6 将一个月的平均定价转化为另一个月的平均定价
目的
以4月份的平均价格买入,以7月份的平均价格卖出(所有合约都在8月份早期清算)。
假设条件
在12月份时,下一年的合约模式是确定的,生产厂家发现其全年的销售情况是不均衡的,需要在4月份定价的数量过多,而7月份的不足,从而影响了其目标的实现,即不能以全年平均结算价格卖出。因此他希望通过以4月份的平均价格买入一定数量来消除4月份过多的现货销售,同时以7月份的平均价格卖出一定数量,以弥补该月销售数量的不足。在这种情况下,生产厂家希望在8月份的早期结算这两个平均价格。
在例A、B、C和D中:
例A:直到4月份才对7月份进行套期保值。
例B:在12月份,对4月份到7月份间进行20次锁定。这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由于在超出3个月的更远期月份并非每天都是交割期的原因,而不具有实践性。
例C:在12月份,将4月中间时期到7月中间时期的价格结构锁定,在可能的情况下对4月份和7月份的套期保值头寸进行分配,对4月份和7月份的卖出和买进交易分别进行定价和套期保值。
例D:综合性的平均定价账户:在12月份,锁定市场结构,即从4月中间日期借入到7月中问日期,等待以与之相反的定价操作进行匹配。
例A
对例A的评述
这是一个极具风险性的策略,因为,4月份至7月份的市场结构到定价时可能已经与12月份时发生了改变。在期货升水的市场结构中,通过借入操作进行的套期保值是可以获利的,但是如果4月到7月的市场结构转为期货贴水,价入操作就不可能获利。
对例B的评述
这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是当实际上只能在3个月范围内对每个日期交易时,这就不再具有可行性了,然而它有助于理解平均定价的理论。
例B
在12月份,分20次锁定4月到7月间的市场结构
例C
在12月份,以借入4月至7月间市场结构,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分配4月和7月的套期保值头寸。在4月份,定价并同时卖出套期保值。在7月份,定价并同时买入套期保值。
对例C的评述
超过6个月时,LME只以每月的第3个星期三为交割期交易。当临近现货交割期时,在这些日期中任何一个单个日期上发生过多交易都会引起流通不畅的压力,从而造成所预期的市场结构的改变。因此,锁定4月和7月间的市场结构能够防范主要的风险。
除非经营的是一个平均价格的账户(见例D),否则最明智的做法就是尽快将对处于该月中间日期所有风险的套期保值头寸进行分配。在6个月内可分配到每周,在3个月内可分配到每天。
例D在12月份,订立合约约定以4月份的平均价格购入,以7月份的平均价格卖出,同时以借入锁定4月到7月之间的市场结构,直到其平均合约定价时对冲在4月中间日期建立的套期保值头寸。(注意:此处的市场结构的数量代表的是公吨数而不是合约数。)
对例D的评述
这个例子可能看起来很简单,但平均价格账户会很容易变得不平衡,此时,在LME套期保值就非常必要了。另外,要注意并不永远都是先做多头后做空头。
如果期货升水变为期货贴水,这种变动幅度是无限的(所引起的风险也是如此)。然而当期货贴水转变为期货升水时,似乎存在着某种程度的限制,这是因为期货升水在很大程度上受利率的影响。人们普遍认为在期货贴水的幅度很大时,是不可能确定它的极限的。既然你不能确定,那就采取套期保值措施吧!
8.16.7 对平均价格的全面总结
从根本上说,对平均值进行的套期保值与任何其他形式的套期保值操作并无不同,问题在于如何认清这种状况并且采取最为谨慎的商业方法给予保护。经营一个平均价格账户时,很有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风险,因为套期保值操作不可能永远完美无缺。此外,还需要通过对情况进行整体评估和判断以在确定风险的前提下,抓住机会进行对冲操作,而确定风险的工作最好还是留给经纪人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