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53页(1225字)

规定有关我国公民国籍问题的法律。中国最早的一部国籍法是1909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国籍条例》。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国籍问题主要是根据政策来处理,到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国籍法。该法共18条,主要内容是: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以下简称《国籍法》)适用的对象和范围。《国籍法》第1条明确规定,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国籍法》。②规定了《国籍法》的立法原则。《国籍法》的立法原则是:统一国籍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的原则。③规定了中国国籍的取得方式。《国籍法》规定,中国国籍的取得方式是:出生国籍和继有国籍。

对出生国籍,根据以血统主义为主兼出生地主义原则,《国籍法》分别不同情况,作了如下规定:①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③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对继有国籍,《国籍法》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①中国人的近亲属;②定居在中国的;③有其他正当理由。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对丧失、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国籍法》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①外国人的近亲属;②定居在外国的;③有其他正当理由。申请退出中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此外,《国籍法》专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曾经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再保留外国国籍。

申请取得、丧失和恢复中国籍的未满18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对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国籍法》规定,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最后,《国籍法》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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