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统一税核算知识介绍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涉外会计实用手册》第414页(5543字)

工商统一税是以工农业产品生产、销售、以及其他行业的经营业务为纳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工商统一税是1958年9月实施的。1984年10月,国家对税收制度作了重大改革,除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内其他各种性质的企业的流转税已经改为营业税、增值税和产品税。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特殊情况,其流转税至今仍执行工商统一税。工商统一税的有关法规,除了1958年公布的《工商统一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外,在1984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14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和1986年10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进一步对工商统一税的减免优惠和税种税率的调整等作了较大的补充。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其主要内容包括:

(1)在有关税收法律制定以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1994年1月1日起适用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1958年9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零一次会议原则通过、1958年9月13日国务院公布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

对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其税率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依照本决定第一条的规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增加税负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最长不超过五年,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没有经营期限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最长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退还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外,其他税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适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未作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因此,为在规定的五年内,方便外商投资企业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的会计核算,还需要介绍工商统一税的核算知识,以完成外商投资企业在取消工商统一税向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过渡。

一、纳税环节

工商统一税的税目税率是按产品品种或经营行为,即在整个商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中,选择特定的两个经营环节,实行两次课征制。其纳税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业品生产环节。从事工业品生产的企业,在工业品销售后,根据销售收入的金额,依率计算。工业企业自己制造的,用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不纳税,接受委托加工的产品,由委托方纳税。

工业生产环节工商统一税的计算公式为:

工业生产的工商统一税=产品销售收入×税率

(2)农业产品采购环节。外商投资企业如果从个人或个体户手中采购农副产品的,在农副产品采购后,根据采购所支付的金额,依率计缴工商统一税。计算公式为:

农副产品采购的工商统一税=采购实际支付的金额×税率

(3)进口环节。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材料等,除按规定免税的部分外,都要交纳进口环节的工商统一税。企业于进口货物报关时,按组成价格金额依率计税。组成价格由货款、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三方面构成。货款按货物实际支付的外币金额乘上统一规定的外汇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价格一律按到岸价计算,凡以离岸价或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要另外加运费和保险费,换算成到岸价。计算公式为:

组成价格=(到岸价×汇率+关税)÷(1-工商统一税率)

进口物资的工商统一税=组成价格×税率

(4)交通、运输服务行业经营环节。对从事饮食服务业,金融业等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其业务收入金额依率计算。计算公式为:

交通运输、服务业的工商统一税=业务收入金额×税率

(5)商业零售环节。外商投资企业目前专营商业零售的企业不多。但有的服务业兼营商品零售业务,或者工业企业设零售门市部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对发生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对该项业务征收工商统一税。零售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按实际销售金额计算,税率3%。计算公式为:

零售环节的工商统一税=商品销售金额×税率

首先,对于那些从事工业生产同时又设门市部销售本企业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同一产品需要重复征收工商统一税,首先,是作为工业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按产品的出厂价格计征;其次是作为商品零售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按零售总额计征。所有的工商统一税需要另加收1%的附加税。

二、工商统一税的减免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统一税减免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1)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下列物资免征工商统一税。主要有(1)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国投资者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和其他物料;(2)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机器设备、零配件和其他物料;(3)以增加资本所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和其他物料;(4)为生产出口产品,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

(2)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产品外,都免征工商统一税。

(3)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本特区内销售的,各种矿物油、烟、酒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工商统一税,其余产品免征工商统一税。

(4)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内销产品,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工商统一税。

除以上几方面外,外商投资企业其余的经营业务必须按税法规定计缴工商统一税。

三、工商统一税计提和交纳的核算

外商投资企业交纳的工商统一税,根据不同的内容,分别列入不同的项目。进口的设备、原材料等交纳进口环节的工商统一税,直接打入进口物资的成本中;产品销售的工商统一税,记入“产品销售税金”,作为当期损益;农副产品收购环节的工商统一税,列入收购产品的成本;经营业务的工商统一税,记入“其他业务支出”,作为当期损益。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进口原材料,由于在进口时不能确定其生产的产品是否能全部出口,往往是先全部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待产品生产完成,出口时再退还已缴纳的进口工商统一税。

[例1]中美合资纽斯特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6月份生产组合音响1000台,每台售价3000元,其中出口600台,内销400台,工商统一税税率为15%。由于该公司处于开办初期,生产成本较高,经批准给予减免20%税款的优惠。另外,该公司本月出售原料收入17600元,税率6%。其税金计算和公司帐务处理如下:

(1)税金计算如下:

①出口销售收入:600×3000=1800000元(免税)。

②内销产品的工商统一税及附加税:

400×3000×15%×(1-20%)×1.01=145440元

③销售原材料工商统一税及附加税:

17600×6%×1.01=1066.56元

(2)帐务处理如下:

①计提税金,记:

借:产品销售税金 145440.00

其他业务支出 1066.56

贷:应交税金——应交工商统一税 146506.56

②交纳税金,记:

借:应交税金——应交工商统一税 146506.56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146506.56

[例2]中美合资纽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进口不能免税的小汽车一辆,价格为CIF.HF$490000,港元汇率1.08,关税税率25%,工商统一税税率20%。其税金计算和帐务处理如下:

(1)有关税金计算如下:

①应交关税=1.08×490000×25%=132300元。

②应交工商统一税及附加税:

〔(1.08×490000+132300)÷(1-20%)〕×20%×1.01

=10689.84元。

③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合计=132300+10689.84=120128.40元。

(2)交税时帐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120128.40

贷:银行存款 120128.40

[例3]中美合资纽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进口原材料一批,发票价格为FOB.US$84000,国外运费US$10000,保险费US$800,美元汇率8.42,该材料关税税率12%,工商统一税税率7%。其税金计算和帐务处理如下:

(1)税金计算如下:

①人民币到岸价=(84000+10000+800)×8.42=798216元

②应交关税=798216×12%=95785.20元

③应交工商统一税及附加税=〔(798216+95785.20)÷(1-7%)〕×7%×1.01=67963.32元。

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合计=95785.20+67963.32=163748.52元。

(2)交纳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时帐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163748.52

贷:银行存款 163748.52

承上例,如果上述进口的原材料生产的产品70%出口,30%内销,出口报关时,海关退回该部分原材料进口税金,退税金额为:

(163748.32×70%)=114623.96元。

收到退税款时,帐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4623.96

贷:产品销售成本 11462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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