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督管理的体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程师手册》第1101页(1210字)
环境管理水平的高低,除受到经济、技术水平的限制外,还受制于有无一套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有无一个合理的监督管理的体制。其中,体制的作用又尤其重要,它不仅是进行环境监督管理的组织保证,也是控制污染的有效手段。因为一个合理的体制,在很大程度上可能弥补由于政策、法规的不完善,经济技术的不发达所造成的缺陷。
所谓环境监督管理的体制,即是建立起监督管理的“条条”和“块块”之间的协调关系,将条块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从而实现环境管理的基本任务。“条条”指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之间的纵向关系,“块块”指各行业、各部门之间的横向关系。因此从实质上讲,环境监督管理的体制,就是环境保护机构的设置问题。
如前所述,要进行有效的环境监督管理,必须有一个合理的、符合我国国情的体制。关于这一点,总结我国十多年的工作经验,在《环境保护法》第七条作了明确的规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理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施监督管理。
可以看出,这一规定贯彻了两个原则,一是“国家对环境进行监督管理”的原则,二是“统一归口,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对环境进行监督管理,是由环境问题的特点和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环境状态的好坏与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环境保护牵涉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任何一个组织或个人都难以独立承担这一重任。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危害,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健康,这与我们发展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相违背的,这两点决定了国家对环境监督管理负有重大责任。群众监督是对国家管理的补充。
统一归口,分工负责的原则,反映了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特点。通过统一归口,保证了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的一致性。但环境保护又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牵涉到各地区、各部门和各行业,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并赋予他们一定的职权,发挥各部门的积极性,各司其职,名负其责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