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专利分类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程师手册》第1211页(2566字)
1.国际专利分类法的产生
专利文献数量庞大,如果没有一个科学的分类体系,要在众多的专利文献中迅速获得自己所需要的系统、全面而准确的专利文献,犹如大海捞针。随着专利制度的变革,各国都制订了自己的一套分类方案,并且差异较大,这给专利文献的国际交流和检索带来很多不便。为了使专利分类国际化,“欧洲理事会”的“专利委员会”于1951年成立了由法、德、荷、英等国组成的专利分类法专门工作小组,开始研究编制“国际专利分类体系”(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简称IPC)。1954年12月19日各成员国在巴黎签订了《关于发明专利国际分类法欧洲协定》,并提出了一个《发明专利国际分类表》(IPC分类表),于1968年正式公布,此即第一版IPC分类表。此后此项工作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PIO)接管。巴黎联盟成员国于1971年3月在法国开会,签署了《关于国际专利分类法的斯特拉斯堡协定》,该“协定”于1975年10月7日生效。并在1974年出版了第二版IPC分类表,以后IPC分类表的修订工作走向正常化,每隔5年出版一个新版本IPC分类表,目前使用的是1989年出版的第五版IPC分类表。各版的有效期为:第一版为1968年9月1日至1974年6月30日,第二版为1974年7月1日至1979年12月31日,第三版为1980年1月1日至1984年12月31日,第四版为1985年1日1日至1989年12月31日,第五版从1990年1月1日起生效。现已有五十多个国家正式采用,一些国家如日本、德国等先后放弃本国专利分类法,其余国家在专利文献上同时标注国际专利分类号和本国专利分类号。我国从一开始就采用国际专利分类法。
2.IPC的分类原则
IPC分类采取了“功能分类”和“应用分类”相结合,以“功能分类”优先的原则。
所谓“功能分类”即只考虑发明的性质和功能、结构等,而不限其应用范围。如离心机、矿物浮选、邮件分检等,其共同特征是完成“分离”这一功能,所以可集中划分到这一类目中。
但是对于某些有特殊用途和应用范围的发明,IPC也为其按“应用分类”设立类目。例如专供牙科用的“牙科椅子”,不能归属于一般“椅”类。
了解IPC分类原则,是为了在检索专利文献之前准确地确定所检课题的分类范围,提高检索的效率和准确性。
3.IPC的分类结构
IPC按照等级分类制度分为五个等级,分别命名为:
“部”(Section);
“类”(Class);“分类”(Subclass);
“组”(Group);“分组”(Subgroup)。
第一级“部”按行业将发明分为八个部。分别用A、B、C、D、E、F、G、H八个英文字母表示。
其中:A:农业、轻工业、医学、日用 B:作业、运输
C:化工、冶金 D:纺织、造纸
E:建筑、采矿 F:机械工程
G:物理 H:电学
“分部”只有标题,无标记符号,其标题为情报性标题。所以“分部”不构成一级类。
第二级“类”是在每个“部”内,根据行业的具体特征划分的“大类”,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例如“铸造”属于“加工过程”的一道“工序”,故应划分到“B”部,其“类”号为B22。
第三级为“分类”,是在“类”下面设立更详细的类目,用英文字母表示,如B22C表示“铸造”中的“造型”。
第四级“组”和第五级“分组”是在小类之下更具体的分类。“组”和“分组”均用两位阿拉伯数字标记,并在中间用“/”分开。如B22C01/08等。
一个完整的国际专利分类号的表示形式中除了上述五个级别的标记外,前面还要加“Int.cln”标记,其中n表示按第n版IPC分类表进行分类。有的专利文献或检索工具上,还在其前加注INID代码[51]。如我国《发明专利公报》中即表示为[51]IntCL5B22D41/14等。
4.国际专利分类号的确定
在上一部分我们介绍了IPC的分类结构和国际专利分类号的表示形式。但更重要的是在我们从事专利文献检索(或为其它目的而需要分类)时,能够准确地确定需要检索的专利分类号范围。这就需要将课题内容或关键词按相应时期IPC版本进行归类。
查找IPC分类号的原文(英、法)工具书有《关键词索引》(Official Cathword Index)和《国际专利分类表》(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对不同年代的专利文献应采用相应的版本。一般采取的步骤为先根据主题词用《关键词索引》查出IPC号的前三级,再用《IPC分类表》查出第四级和第五级。
IPC分类表的各版均有中文译本,并附有详细的“使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