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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国际公约简介

书籍:工程师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程师手册》第1289页(3157字)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专利合作公约》

《巴黎公约》是一部开放性的公约,任何国家只要向其国际局提交加入书均可无条件地成为公约成员国。另外,《巴黎公约》是新旧文本并存的公约,其自1925年以来的四个文本都是现行文本,这使其不同于一般的国际公约。

《巴黎公约》的主要原则有:

(1)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是指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每个成员国法律给予本国国民的权利,也同样给予其它成员国国民,并且在他们的权利遭受任何侵害时,得到同样的法律救济。国民待遇原则实施中的例外有,该原则不妨碍成员国的国内法给予外国国民以高于本国国民或公约最低标准的待遇;该原则不排除请求保护的成员国,在司法、行政程序、管辖权及关于指定送达地址或委派代理人等方面对外国申请人提出某些特殊要求。

国民待遇原则有《巴黎公约》中居于首要地位,它也是《巴黎公约》最初缔结时各成员国希望达到的主要目的。

(2)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是《巴黎公约》给予成员国国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指在一个成员国提出专利或商标等申请的人,又在一定的期限内向其它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则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但优先权需要在一定期间内行使,这称为“优先权期间”。《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期间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为6个月,商标也为6个月。优先权期间从第一次提出申请的申请日起算。

(3)独立保护原则

它是指成员国应依照本国工业产权的法律,决定其它成员国国民应享受的保护,而不受其它成员国所提供的保护状况的影响。但是,《巴黎公约》为了使同一企业的产品在不同国家能够有相同的商标,作出了例外的规定。如某一项商标在其本国获准注册,在通常情况下,它在其它成员国的申请就不应被随意驳回。

(4)强制许可原则

公约规定,每一个成员国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核准强制许可。实施强制许可的理由,只能是专利权人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的行为。这种强制许可是非独占的强制许可,取得强制许可的人还应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在颁发强制许可证后,专利权人仍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专利机关可以撤销该专利。核准强制许可的条件以及发展中国家要求享有独占性强制许可的争议此处不再赘叙。

《专利合作条约》是一个涉及专利国际申请的条约,主要规定了同一发明在几个国家要求获得专利保护的申请手续和审查程序。

该条约大大简化了专利申请手续,也简化了各成员国专利局的检索手续。条约不但延长了申请人提交申请案之后享有的优先权期,而且规定了对申请案采取“早期公布”的办法,这就为各成员国专利局和专利申请人提供了很多方便。但是,这个条约在解决专利国际申请时有诸多不彻底之处,它也远未完成统一国际专利制度的任务。

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亦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其于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于1979年修订),并于1970年4月26日生效。依据公约,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简称WIPO),其常设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设于日内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它在1974年12月17日成为联合国组织系统下的15个专门机构中的第14个。截至1994年1月止,该组织成员国已达143个。我国于1980年6月正式承认该公约,并成为其成员国之一,同时,该公约成为我国参加的第一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主要内容有:

(1)世界知识产权级织的宗旨和职责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主要有两条:一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以及与其它国际组织的协作,促进国际范围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二是保证各种知识产权公约所建立的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其职责主要有:鼓励缔结新的国际公约;协调各国立法;给发展中国家以法律、技术协助;收集情报和传播情报;办理国际注册和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行政合作等。

(2)知识产权包括的内容

公约中的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内容的权利;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关于表演艺术家、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人们在一切领域发明的权利;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外观设计的权利;关于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牌号的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内其它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3)成员资格

凡具有下列资格的国家,都可以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巴黎联盟及与该联盟有关的各专门联盟;伯尔尼联盟以及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担任其行政事务的其它促进知识产权的国际协定的国家。没有参加任何联盟的国家,具备以下条件的也可参加:联合国成员国;联合国专门机构、国际原子能组织成员或国际法院成员或应大会邀请参加本公约的国家。

(4)组织机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设立的机构有:大会;成员国会议;协调委员会和国际局。

大会是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它由成员国中参加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的国家组成。

成员国会议由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全体成员组成,不论它们是否为某一联盟的成员国。其任务是讨论知识产权方面各国普遍关心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通过建议,以及行使公约规定的其它职权。

协调委员会由担任巴黎联盟或伯尔尼联盟执行委员会委员或兼任这两个执行委员会委员的公约的当事国组成。其任务是保证联盟之间的合作,就一切有关行政、财政和其它事项提出意见,拟订大会在的议事草案等。

国际局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各机构和各联盟共同的秘书处,即常设办事机构。国际局由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行政总管的总干事领导,其下另设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副总干事。

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唯一的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方面对各国影响较大的国际组织。它管理的20多个国际条约构成了知识产权多边国际保护的主要内容。但是现在,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使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直接与国际贸易联系,并使国际贸易成为影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因素。因此,世界贸易组织在今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作用会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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