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程师手册》第1360页(1385字)
不可抗力引起的法律后果,从世界各国立法规定来看,主要有两大倾向。
英美法认为,按照合同“落空”理论,不可抗力的发生应终止或解除合同,而不对合同的内容予以调整。有关当事人对因不可抗力影响而未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对此,英国着名法官西蒙曾有过精辟的论述:“当法律意义上的落空发生时,它不仅给一方在对方提起的诉讼中,提供了抗辩的理由,它消灭了合同本身,并且自动地解除了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英国学者施米托夫认为:“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该合同即告无效。有关当事人对于尚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即告解除,剩下的事情就是要对解除义务以前就该合同所产生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清理。”属于大陆法系的法国,在此问题上同英美法系的观点一致,也主张不可抗力的救济手段仅仅是宣告解除合同而不能对合同义务作变更调整。
大陆法则认为,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影响了交易的基本目的,既可解除合同,也可以根据公平、诚信原则变更合同。对因不可抗力影响而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人,免除其责任。例如,希腊1940年《民法典》第338条规定:“当事人间在考虑到善意的规则和商业惯例的情况下,订立了双方合同后,如情势因不可预见的原因而发生变迁,而由于此种变迁,使合同义务的履行与相对的义务对照变为对义务人过分的艰巨,则义务人可请求法官裁量将义务酌情减少至适当程度,或者解除全部合同或其未履行的部分。”德国、意大利、瑞士、西班牙等国的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
我国法律的规定与大陆法系相近似。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既允许当事方解除合同,也允许对原合同作出某些调整,延长合同履行的期限,而不承担任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4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者部分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的,在事件的后果影响持续的期间内,免除其迟延履行的责任。”
由上可见,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免责,包括免除其延迟履行合同的责任和解除合同的责任。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免责的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所能免除的责任仅限于当事人没有过错,完全因不可抗力影响而未能履行的合同项下的责任。如当事人有过错,虽有不可抗力的影响,当事人亦应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免责也不意味着当事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而解除合同。只有在不可抗力的影响使合同确实无法履行,或虽能履行但会发生显失公平的后果时,才能要求解除合同。因此,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合同的当事方不能不顾及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而当然地认为可以解除其全部的履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影响而解除合同,与合同自始无效的解除有所不同。它解除的只是当事方尚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只能各方自负。但是,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则应予以返还或给予补偿。如在合同解除前收到款项的当事人已经为该合同的履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提供一定的服务,或交付了一些货物,则可在拟退回的款项中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