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所在单位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必须给予支持和协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人大代表工作手册》第306页(880字)
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依法参与讨论、决定国家或地方重大事项,参与制定法律法规、监督“一府两院”工作和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等工作,这是法律赋予代表的职责。由于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绝大多数是兼职的,因此他们执行代表职务,开展代表工作,需要有相应的时间和物质条件保证,需要代表所在单位给予积极协助和支持,并提供必要的方便。为了使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开展代表工作有法律保障,代表法专门作出了规定。
(一)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代表执行职务以时间保障。由于代表执行代表职务需要占用一些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因此代表所在单位应当保证代表有一定的时间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视察、执法检查、调查研究,以及联系选民和群众、倾听群众意见等活动。代表法规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参加代表活动,可以向本单位提出请假申请,代表所在单位必须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代表的请假申请。代表所在单位对代表参加代表活动期间原承担的生产和工作任务,应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相应免除、减少或调整。时间保障的重点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参加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安排的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时,该代表所在的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
(二)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在本单位享受的一切待遇不变。这是代表能安心参加代表活动、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物质保证。为此,代表法规定:“代表按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代表所在单位不得因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参加代表工作,扣发其工资、奖金,甚至予以解雇、辞退、开除。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代表所在单位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为代表参加政务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