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可以应邀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立法活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人大代表工作手册》第297页(374字)

制定地方性法规是法律赋予市人大常委会的一项职权。为了保证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公正性,使本市的立法工作更贴近群众、更能反映民意,市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坚持走群众路线,邀请代表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立法活动。

市人大常委会采取多种形式,如举行立法调研、召开各类座谈会、将法规草案在常委会会议初审后登报征求市民意见、召开立法听证会、邀请代表和市民列席和旁听常委会会议等,扩大立法民主,集思广益,使制定的法规更加切合实际。代表在应邀参加各项立法活动时,要对法规草案认真研读、思考,做好有关内容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民意,集中民智,积极向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部门提出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参加各种有关立法的会议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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