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可以应邀参加原选举单位的有关活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人大代表工作手册》第301页(507字)

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也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并且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人大代表应邀参加原选举单位的有关活动,是加强人大代表与原选举单位联系的有效途径。

人大代表参加原选举单位的有关活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听取原选举单位的意见,下情上达,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协助政府为民排忧解难;二是通过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接触选民,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民意,反映民情,更好地当好人民群众的代言人,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与行使国家权力;三是向原选举单位的干部和群众宣传人代会精神和有关的法律、政策,协助法律、法规和大会精神的贯彻落实;四是可以向原选举单位汇报自己开展代表工作的情况,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以便更好地履行代表职责、执行代表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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