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人大代表工作手册》第313页(1641字)

人大代表是由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选举产生的,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代表法第五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是人民对自己选出的代表进行监督的一种最重要的体现。

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肩负人民的重托,是人民的忠实代表。同时,各级人大代表作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也是人民的公仆。人大代表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这是我国人民民主的体现。因此,人大代表必须向人民负责,经常与选民和原选举单位保持联系,了解社情,反映民意,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才能使自己的代表工作真正体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对自己选出的代表实施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的权利,是对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必要制约,对保证代表恪尽职守,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职责,起着积极的作用。选民或者选举单位对自己选出代表的监督,主要体现在: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有权了解代表在任期内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有权要求代表以一定方式报告自己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有权要求代表回答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可以评议代表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或批评。对认为不称职的代表,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随时依法提出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通过监督,使人民选出的代表能够真正为人民谋利益,更好地参加管理国家事务,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罢免本市各级人大代表的程序为:

(一)提出代表罢免案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定人数。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对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二)罢免案必须以书面提出,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罢免代表案可以因各种情况而提出,如代表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工作严重失职,代表不能很好地发挥代表作用而失去选民或选举单位的信任等等,受理机关收到罢免案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情况,并听取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陈述。

(三)代表罢免案的审议。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罢免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区、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表决罢免要求,由区县人大常委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四)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罢免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必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经原选区选民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罢免代表的结果,均应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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