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家畜普通屠宰场标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38页(401字)
日本《屠宰场法施行令》第1条规定,普通屠宰场设备构造标准如下:(1)必须设有候宰所、活体检查所、处理室、检查室、消毒所、隔离所以及脏物处理设备;对于在屠宰场内进行食肉交易,经都道府县知事认为有特别必要者,要设置交易室。(2)在候宰所里,对于出生一年以上的牛和马按每一头、其他牲畜按适当数量设置可以圈存或收容的区划,并且其地面要用不渗透性材料筑造,并有适当的坡度和排水沟。(3)活体检查所里要设置必要的牲畜计量和安全设备,而且地面要用不渗透性材料建成。(4)处理室应设置设备。(5)检查室要备有检查台和其他必要的检查器具,并设有供水设备。(6)消毒所里要有必要的消毒设备,并且其地面要用不渗透材料建成。(7)隔离所里要备有可以对被隔离的牲畜的脏物及脏水进行消毒的设备,且其地面要用不渗透的材料建成。(8)脏物处理设备要具备条件。(9)交易室要具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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