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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村社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651页(614字)

残存于十九世纪前半期以印度农村公社为代表的、属原始公社末期的农村公社。

印度农村公社具有以下一些主要特征:(1)公社是农业与手工业直接结合的自给自足的生产单位。(2)土地名义上共有,即属公社所有,实际以份地形式由社员长期占有。(3)产品的余额转化为商品,一部分余额要到国家手里才转化为商品。

(4)公社有一个集审判、警察、征税三种职务于一身的统治人物,此外还有记帐员、巡逻员、运水员、僧侣、教师、铁匠、理发匠等各一人。

这些公职人员不参加一般农业劳动,由公社全体负责维持其生活。

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第三册中曾提到“亚洲村社(原始共产主义)和这种或那种类型的小家庭农业(与此相结合的是家庭工业)”(26Ⅲ·465-466)。

马克思所说的亚洲村社是指从远古残存下来的印度农村公社。马克思在这里为了说明劳动者与劳动条件的统一,撇开了印度村社内部刚开始的阶级关系即统治和服从关系,撇开了土地长期为社员占有及其不平等的因素,而只从印度村社公有制的原始形式,来论证村社农民以生产条件的公有制为基础,以个人尚未完全脱离公社血缘关系脐带这一事实为基础,构成劳动者与劳动条件之间原有的统一。

英国殖民者侵入印度后,就把这些古老的村社作为榨取赋税的包税单位,村社随着日趋解体,村社居民也日益贫困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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