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6页(1134字)

由一定数额以上的股东组成,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公司的一种组织形式。其主要特征为:(1)责任的有限性。

即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股份的等额性。

即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由等额的股份所组成。(3)募股集资的公开性。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本。(4)股东的广泛性。

即股东数额大,无上限规定。

(5)股份的可转让性。即股票的转让在法定范围内是自由的。股份有限公司起源于1602年依政府特许设立的荷兰东印度公司。

这种公司组织形式便于吸收社会资金加速资金流转。在中国,企业改革的主要方向是建立股份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章对股份有限公司作了详细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是:(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各国一般规定发起人有最低人数,如英国、法国、日本规定为7人,德国为5人,美国各州大多为3人以上。对发起人的资格大多数国家无限制,法人和自然人、本国人和外国人、在当地居住的人和不在当地居住的人均可作为发起人。但有的国家规定,发起人必须是本国人,如瑞典。有的国家则规定须有一定比例。中国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5人以上,其中须有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采取募集设立方式。(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各国对股份公司的最低资本额一般都有规定,如法国规定为10万法郎(发起设立)和50万法郎(募集设立),德国为10万克,意大利为2亿里拉,瑞典为5万克郎。

对发起人认缴的股份比例一般也有限制,如荷兰规定为20%,日本为25%。中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35%,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等机构。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股东组成。董事会由5人至19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成员不得少于3人,在监事会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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