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进出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8页(684字)

(一)国际贸易中代理进出口是指一些国家经营进出口贸易的专业商,接受外国委托方的授权,以买方或卖方代理人的身份,对某种商品在一定地区、一定时期、按一定的委托条件进行贸易活动,办理有关业务手续,不承担经营风险而收取佣金的贸易方法。

由于这些代理商是当地的熟悉情况的专业商,对推销商品,扩大贸易发挥作用,所以代理成为在国际贸易中被普遍运用的一种贸易方式。(二)中国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国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口和出口商品,并收取手续费的一种对外贸易制度。它是外贸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1984年9月15日,国务院批转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贸易体制改革意见》的报告,并通知各地贯彻执行。该报告提出了3条改革的原则:(1)政企职责分开。(2)外贸经营实行代理制。(3)工贸结合、技贸结合、进出结合。在进口方面实行代理制,由用户自负盈亏,价格同国际市场挂钩,以促进经济核算,鼓励用户改用国内产品,有利于节约外汇和保护国内生产。

实行代理制后,除主要成套项目和一些国际市场竞争激烈的大宗敏感性商品仍由国家指定的专业公司统一经营外,其他绝大多数商品,用户都可根据外贸公司经营范围进行选择,自由委托。有外贸经营权

的生产企业也可自营进口。在出口方面,逐步试行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承担国家出口任务。把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从过去按国家计划拨交出口货源的单一任务。

改为同时担负出口、收汇及盈亏任务的主体。外贸企业则继续担负对外推销任务,办理全部出口业务手续,和生产企业共同完成国家确定的外贸指标。充分发挥“工贸密切协作,统一对外”机制的作用。

上一篇:外贸代理制 下一篇:自营进出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