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律师执业手册》第264页(359字)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本规范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试行,理事会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一百八十六条 本规范以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修改,修正案由常务理事会通过后试行,理事会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本规范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对本规范中对其适用的条款,应当尊重并遵守。

第一百八十九条 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一百九十条 本规范自2004年3月20日起试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