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免税的部分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22页(2193字)

(1)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经审核确认后,免征增值税。

(2)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3)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

(4)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外,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不征收增值税。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5)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①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②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③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④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6)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①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②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7)自2001年12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黏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8)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9)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分别为:

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数量×单价

税额=金额×税率

实际成交单价是指不含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

注意: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0)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

①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

③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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