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林产品制材许可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47页(271字)
韩国《山林法》第55条规定:(1)欲从事林产品制材设施设置者,应按总统令规定得到山林厅长许可。(2)山林厅长对得到第1项规定的许可者,可以发出监督上的必要命令。(3)依据第1项规定获得制材设施许可者,在违反许可条件或违反第2项规定的命令时,可以取消其许可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制材的处分。(4)山林厅长在依据第3项规定取消制材设施许可时,可以下令撤去其设施。对于没有第1项规定的许可而设置的制材设施,亦同样处理。(5)在接到第4项规定的撤除命令者不履行命令时,可根据《行政代理执行法》代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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