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27页(1115字)

增值税的税率在设计时遵循了如下原则:

(1)考虑大多数纳税人负担能力

增值税基本税率设计为17%,是按原产品税的基本税率换算过来的。1994年以来的增值税实行价外税,按原来产品税价内税平均14%换算为价外税是16.28%,为便于计算,确定为17%,这样既保持了原来的税收总规模,又有利于经济发展和便于新税制的衔接与实施。

(2)税率尽量简化

根据税收中性和简便原则,增值税税率尽量简化,由于有消费税配套,通过消费税来承担特殊调节任务,所以无需设高税率,只设基本税率、低税率和零税率。

(3)税率差距小

由于低税率设计为13%,基本税率设计为17%,税率之间差距不大,可避免出现大量企业不足抵扣的现象。

(4)税率适用范围按货物品种划分

基本税率和低税率的适用范围按货物品种划定,而不考虑流转环节,即条例所列低税率货物,无论在生产环节还是在批发、零售环节,均适用13%的低税率。

(5)严格限制低税率的货物品种

根据中性和简便原则,适用低税率的货物尽可能少。税法中只列出三个方面(人民生活必需品、文化宣传品及支农货物)共五类货物适用低税率。后又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对农业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也采用13%的低税率。

(6)零税率的运用

税法中既规定了增值税的正税率,也规定了零税率的适用范围。零税率是税收优惠,属于免税范畴,本应在“减税免税”条款中明确。但这样处理,易使人对零税率和一般免税概念的理解产生混淆,因此把它放在税率中明确。为了保证税收收入,使增值税有尽可能广的税基,零税率的适用范围也尽可能小,只限于出口货物。零税率与一般的免税概念不同,免税只免了本环节的应纳税款,对于消费者来说,只有在零售环节免税才有意义,在其他环节免税,消费者是得不到好处的;而零税率是免除了全部环节的增值税,消费者能享受到零税率的好处。我国零税率对出口货物使用,可以不含税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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