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出顶进国产棉花退税方面的报批事项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164页(931字)

(1)中纺棉花进出口公司、新疆自治区棉麻公司和新疆农垦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口商)将国产棉运入由海关监管的以出顶进监管库(以下简称监管库)后,可凭有关凭证向其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退(免)税手续。

(2)对出口商销售的以出顶进国产棉,免征其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其进项税额按5%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出口商向加工出口企业销售国产棉可开具出口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以出顶进国产棉未经加工而从海关监管库直接出口的,不再办理退税。

(3)以出顶进国产棉实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管理。对供棉方销售给出口商的国产棉,凡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按规定缴纳税款,并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4)出口商销售国产棉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按月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表”,并持国产棉进入监管库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凭证,向其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退税。

(5)对加工出口企业使用国产棉加工生产并出口的货物,其税收管理办法比照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办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014号文件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

(6)国产棉供棉方和出口商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要按照出口退税有关规定,严格国产棉的征、退税管理,及时办理征、退税手续。

其他有关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等八部委联合下达的《印发(关于新疆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经贸[1999]3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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