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为6%的优惠政策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237页(706字)
按照以下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也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纳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选择之后至少3年内不能变更:
(1)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包括县级及县级以下小水电企业)生产的电力。(财税字[1994]004号、国税函[1998]843号)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字[1994]004号)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财税字[1994]004号)
(4)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指废渣砖、石煤和粉煤灰砌块、煤矸石砌块、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砌块)。(财税字[1994]004号、国税发[1994]186号)
(5)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字[1994]004号)
(6)自来水。(财税字[1994]014号)
此外,根据国税发[2000]037号文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自2000年1月1日起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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