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在法律中的作用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标准化专业工程师手册》第113页(3734字)

强制性标准属于法规,在调整有关的各种关系和各种活动中已起到了技术法规的作用。

除此之外,由于标准化活动涉及到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在总结实践经验和科学研究试验的基础上,经过有关各方面共同协商而确定的,这些性质和特点,使得标准在国家为了调整各种经济技术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中起到了有关各方面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技术准则或管理准则的重要而特殊的作用。

1.法律中引用标准是国际通用作法

各国的法律在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还需要解决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为了使有关各方面共同承认、共同遵守有关的法律规范,最简捷的方法便是直接引用涉及有关问题的标准,因为标准就是经有关各方面共同协商而确定的。因此,在世界各国,法律中引用标准的情况相当普通,都是直接引用有关的标准或标准规定的内容,作为法律对有关问题的技术基准,并依此对产品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监督。

日本的技术法规中,许多都以标准为技术依据,被引用的日本工业标准达1500多个,约占现行工业标准总数的20%,其中90 %作为强制性执行的技术基准。

美国的《联邦法规法典》共50篇。在农业篇中含农产品标准(含等级标准)352个;在商业篇中有关产品安全方面的标准有22个;在环境保护篇中有关污染、辐射等标准共608个。

欧共体国家统一按欧共体理事会通过的《技术协调与标准新方法》来调整本国的法规。按此方法,只有在涉及到产品安全、工业安全、人体健康、消费者保护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时才制定相关的技术法规,其中,只规定基本要求,而将有关技术细节列入相关的标准中,在技术法规中标明参照的相关标准。

2.我国有关法律中对标准的引用

我国的许多法律中,都引用了有关的标准或对采用标准做出了规定。

《经济合同法》第十七条中规定:“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要求,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签订;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也没有行业强制性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订。”

《产品质量法》第八条中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食品卫生法》第七条中规定:“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第八条中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九条中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和“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第十一条中规定:“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第十二条中规定:“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第三十条中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药品管理法》第六条中规定:“中药饮片的炮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中规定:各类设施的“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中规定: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设施的排放物,“其含油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八条中规定:“向海域排放有害物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排放标准。”第十九条中规定:“含弱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确需向海域排放的,必须执行国家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第二十三条中规定:“沿海农田施用化学农药,应当执行国家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第三十条中规定:“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第三十一条中规定:“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锅炉烟尘排放标准,在锅炉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相应的要求。”第十八条中规定:“新建造的工业窑炉、新安装的锅炉,烟尘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第二十五条中规定:“向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和气溶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防护的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第三十条中规定:“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3.我国有关法律中对标准化的要求

在我国的法律中,除了《标准化法》外,其他一些法律也对标准化活动做出了规范。

《统计法》第十一条中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以保障统计调查中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的标准化。”

《食品卫生法》第十四条中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中污染物质、放射性物质容许量的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者批准颁发。”第十六条中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中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第二十二条中规定:“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卫生标准和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三十条中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生产已有国家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的药品,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同级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核批准,并发给批准文号。”第二十三条中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药典委员会,负责组织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环境保护法》第九条中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第十条中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条中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第七条中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第十七条中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锅炉烟尘排放标准,在锅炉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相应的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锅炉,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

《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条中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第七条中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八条中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产品质量法》第九条中规定:“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第十四条中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第二十八条中规定:产品“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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