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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的表现形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34页(447字)

我国现行土地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宪法》中有关调整土地关系的条款,如《宪法》中的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2)土地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土地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土地法规,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

(4)地方性土地法规:如《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拆除城镇华侨房屋的规定》等。

(5)其它法律中有关调整土地关系的条款,如《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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