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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统计的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71页(1175字)

土地统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集中统一的原则。土地统计是贯彻国家意志,实施土地的国家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必须贯彻集中统一的原则。《统计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集中统一原则贯穿于土地统计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①统一的统计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统计”。根据这一规定,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设立土地统计的专门机构,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设置土地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它们在土地统计业务上接受土地管理部门统计机构的指导。②统一的统计制度:国家和地方的土地统计都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统计资料的调查、整理、提供、公布和保存。统计范围、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指标、计算方法、计算口径、统计图表以及报送时间,都要统一和协调一致。

(2)准确及时的原则。统计法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统计法主体,要如实地提供资料,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①土地统计工作要讲求准确性,准确地反映土地数量、质量、分布、利用现状及其变化。为了避免出现土地面积的重复、遗漏和混乱,在进行土地统计时,除了反映土地的面积外,还要反映其位置和界线,这就要求不仅要在统计表格上进行数字统计,而且还要在图纸资料上进行土地界线变化的统计,使土地统计表格、图纸和实际状况保持严密一致。为了提高土地统计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要加强土地统计工作的现代化建设,运用先进的统计科学程现代计算技术,改进和完善上地统计工作。②土地统计工作要讲究及时性,即保证土地统计工作的时效性。土地统计数据应当反映土地数量、质量、分布和利用变化的最新情况。土地统计资料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在坚持土地统计及时性的同时还应当注意,土地统计资料上只能反映现时的土地实际状况,不能把规划要改变的土地使用类型作为现状用地进行统计。

(3)坚持法制的原则。土地统计工作必须贯彻法制原则,不能把土地统计看做一般性的事务工作,而必须把它提到权利义务的法律高度去认识和对待。一切土地统计活动均应依照统计法的规定进行,一切违反规定的行为均应提到违反法律的高度去认识和处理,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完成土地统计所承担的任务。《统计法》对此作出了许多方面的规定。强调并坚持土地统计的文据性,也是在土地统计工作中贯彻法制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进行土地统计时,必须有土地证、土地划拨文件、经过审批的土地资源调查材料作为依据,以此保证土地统计资料在法律上和经济技术上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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