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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拨用地的审批权限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195页(369字)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为: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征用耕地3亩以下,其它土地10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授权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根据《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耕地20亩以下,其它土地50亩以下。其中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耕地40亩以下,其它土地100亩以下;深圳市人民政府对经济特区范围外批准耕地40亩以下,其它土地100亩以下;经济特区和经国务院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耕地100亩以下,其它土地200亩以下,由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批准。超过上述权限的,要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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