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土地管理法手册

苏联土地法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293页(3201字)

苏联关于土地方面的法规较为齐全,从中央到地方都立了法,已形成完整的土地法规体系。例如有《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土地法》、《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违反土地立法的行政责任的法令》、《苏联最高苏维埃关于进一步改善自然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措施的决议》、《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和改善自然资源利用的决议》、《苏联关于违反水利法的行政责任的命令》、《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地下资源法纲要》、《苏联最高苏维埃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资源保护和改进矿产利用的决议》、《苏联部长会议所属国家矿产储藏委员会条例》、《苏联动物界保护和利用法》、《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森林立法纲要》、《苏联部长会议关于加强防止有害人体健康和海生资源的物资污染海洋的决议》、《苏联乌克兰自然保护法》、《苏联俄罗斯自然保护法》等等。

《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土地法》是苏联其它土地法规制定的依据,本法共十一章、五十一条,其主要内容是:

1.总则

(1)规定了土地法的任务是,调节土地关系以便保证土地的合理使用和为提高土地效力创造条件,保护社会主义组织和公民的权利,巩固社会主义的土地关系。

(2)规定苏联的土地为国家所有,即为全民财产,提供给企业、事业单位使用。

(3)规定苏联全部土地是统一的国家资源,按用途分为六类。

(4)规定苏联中央和地方在调节土地关系方面的权限。

(5)规定国家土地无偿提供给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使用期限有无限期使用和临时使用两种;一般以划拨的方式提供土地。

(6)规定土地使用者的权利与义务。

(7)规定土地使用者必须保护土地,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土地肥力,在防止土壤风化侵蚀方面要有一整套组织管理、农业技术、森林土地改良和水利措施等等。

(8)规定了停止企业、组织机构和个人土地使用权的根据及收回的程序。

(9)规定对土地使用必须进行监督,监督的目的在于保证使各主管部门和主管机关,国营的、合作社的和社会团体的等土地使用者都能遵守土地法和土地使用程序,保证正确地进行土地调查和土地规划,以便合理使用和保护土地。

2.农业土地

(1)规定凡是用于农业需要或规定用于此目的的土地都是农业用土地。农业用土地包括集体农庄公用土地和宅旁园地。公用土地应与宅旁园地分开。

(2)规定农业用土地使用者及其权利义务。

(3)规定土地使用者向其他土地使用者提供农业用土地供临时使用的程序和条件。

(4)规定个别地区存在着的单干农户,可以使用按加盟共和国立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范围提供的田地和宅旁园地经营农业。

3.居民点(城市、城镇型集镇和农村居民点)的土地

(1)规定城市土地是指所有处在城市界限范围内的土地。属于这类土地的有城市建筑土地;公共使用的土地;农业用地和其它附属土地;铁路、水运、空运和管道运输、矿业等土地。城市土地的使用办法是在城市界限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归市劳动代表苏维埃支配。制定和改变城市界限的办法,城市区域土地经营规划,提供和收回地段的办法以及使用地段的条件由各加盟共和国法律确定。

(2)规定城市型集镇土地的使用要受国家监督,土地使用由集镇苏维埃支配,土地转让时要按加盟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3)规定凡位于农村居民点规定界限范围内的土地,均为农村居民点土地。村劳动者代表苏维埃有权对村居民点范围土地的使用进行监督。

4.工业、交通、疗养区、禁区和其它非农业用地

(1)规定了工业、交通、疗养区、禁区和其他非农业土地的概念及划拨要求。

(2)规定疗养区土地应予特别保护,在这些区域内,禁止不利于疗养的单位占用区内土地。

(3)规定有着特殊科学或文化价值的自然物的地区为禁区土地。禁区土地内禁止一切破坏或有危害的活动。

5.国家森林资源的土地

有森林覆盖的以及没有森林覆盖但预定用于经营林业的土地称为国家森林资源的土地。本章对土地用途的改变,使用程序均作了规定,森林资源土地中未用于林业的土地可以提供给集体农庄等农业单位用于林业目的。

6.国家水利资源土地

各种水体、冰河、水利技术和其他水利事业结构物所占用的土地,以及供各种容水体沿岸用地法保护区等的土地为国家水利资源土地。

7.国家储备土地

规定凡未提供土地使用者无限期使用和长期使用的土地,都是国家储备土地。国家储备土地可依法提供给土地使用者永久或临时使用。

8.国家土地测量

规定为了保证合理使用土地资源,必须进行国家土地测量。国家土地测量包括土地使用登记,土地数量和质量统计,以及土壤品质鉴定和土地经济评价等资料。

9.国家土地规划

(1)规定国家土地规划的任务是最充分、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提高农作物产量和保护土壤。

(2)规定国家土地规划的内容是:安排和调整土地使用范围;对集体农庄等农业企业进行内部规划;开发储备土地资源;划拨和收回地段;划定城市集镇,村居民点界限;进行土地测量和土壤,植被及其他方面的普查工作。

10.土地争议的解决

规定土地使用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属于一个单位内部的争议由本单位解决;属两个以上单位或区与区之间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达不成协议的,由上级政府解决。

11.破坏土地法的责任

规定买卖、抵押、赠送,出租、任意交换土地或破坏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活动和任意占据土地的行为;滥用土地和利用土地牟取非劳动收入的活动;以废物、污水污染土地损害农业土地和其它土地的行为;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或不保护土地使土地质量恶化的行为;破坏和消灭土地使用界限界标的行为等等要追究刑事或行政责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