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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劳动合同的变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594页(2124字)

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依劳动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合同。这对保持合同的稳定性,维护劳动合同的法律权威,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任何事物都不是一成不变的、绝对的。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也会因实现合同的条件发生了变化而影响当事人对所订劳动合同的履行。于是就有了对原订合同某些条款予以修改或补充的问题,而对劳动合同内容的修改或补充,其实就是劳动合同的变更。

所谓劳动合同的变更,一般来说是指在劳动合同没有履行或虽已开始履行但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劳动合同的主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当事人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达成修改、补充协议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原有合同关系的派生或调整,是原来已经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发展。劳动合同的变更,仍是一种法律行为,仍应依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但是,一般意义上所指的劳动合同的变更,只限于在既定的劳动法律关系范围之内就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变更,也就是说,不涉及劳动合同主体的变更。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在履行的过程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或者合同制工人劳动、生活情况的变化,往往需要对原订合同的内容作部分的修改。这种修改即为劳动合同的变更。从法理上说,劳动合同的变更包括法定变更和协议变更两种情况。法定变更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行使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协议变更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原订合同内容的修改或补充。劳动合同的变更是一种法律行为,因而不论是法定变更还是协议变更都应依订立劳动合同时的方式履行法定手续。

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及其它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在下列法定条件下,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一、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致使原订合同无法履行,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经批准转产时,原来的组织仍然存在,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应仍然有效。只是合同的原订条款,随着生产方向的改变,有些内容已经与变化发展了的情况不相适应,比如生产上应达到的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或者应当完成的工作任务,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以及双方认为需要变更的其他事项等等,必须作相应的修改和补充,否则原合同就无法履行。当发生这种情况时,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通常这种变更行为由用人单位一方提出。劳动合同变更只涉及合同的相关内容,变更的条款也仅限于因转产而引起的与转产相关联的内容。如果与转产没有任何直接联系的条款就不一定需要变更。如试用期限,合同期限,劳动纪律和违约责任等等。这些条款往往是不论企业转产与否都适用的。因而就不一定非变更不可。当然,如果工作岗位变动,而涉及这些条款也必须变更时,修改也是需要的。

二、企业调整生产任务时,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企业的生产任务调整以后,原订合同中的有关产量、质量、生产条件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这就需要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作相应的修改,否则原合同难以履行。当发生这种情况时,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通常这种变更都是由企业一方提出的。企业因调整生产任务而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事先应和劳动者一方协商取得一致,不可随意变动,否则会引起劳动争议,给企业的生产秩序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利益带来损害。

三、因情况的变化,可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所谓情况的变化,是指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影响原订合同全面履行的原因。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已经修改,致使原订合同无法全面履行;(2)企业严重亏损,致使原订合同无法履行;(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比如天灾给企业造成了损失,劳动者因意外事故致伤、致残等等,致使原订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需要变更相关的内容。因此,情况变化引起的合同变更涉及到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

劳动合同变更时,双方当事人应再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在变更协议书中,应指明对哪些条款进行了变更,并且订明变更后的合同生效日期、劳动合同的变更协议书应当是书面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妥善保管,并且还须报企业主管部门和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合同在没有变更之前,原订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仍应继续履行,不得因将对某些条款予以修改而中止原劳动合同的效力。因此,凡是符合劳动合同变更条件的,当事人双方应当适时地通过协商及时变更劳动合同,以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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