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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集体协商的内容、形式与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604页(1098字)

从其内容看,它一般要就工资、工时、工作条件和工会保障以及雇员保障达成协议。工资方面包括:工资总增长额、增加工资的起点时间及其对过去适用范围的规定、奖励工资办法、“停工期”工资、日工资和周工资的计算、临时调动补贴、加班费等;工时包括:假日、节日、在企业期间的休息时间、请假规定、投票时间等;工作条件方面包括:职位调动、安全条件、工作经验等;工会保障方面包括:承认工会、代扣会费、“不罢工”条件、经理特权规定等;雇员保障方面包括:解雇费、资历规定、老年人工作、健康与福利计划、医疗保障、退休金规定、保险规定和有保障的年薪等。各国的具体谈判内容也不完全相同。此外,还包括对劳动争议的处理协调等内容。

从其形式上看,协商在两个庞大的内部分工协作的组织群体间展开。在劳动力供给方,有全国工会联合会、全国性工会组织、中间协调组织、中间协商机构、地方工会和企业理事会或委员会。在劳动力需求方,则有雇主协会全国联合会、行业雇主协会和企业雇主。大体上,协商存在两种方式:一是中央级谈判,双方在统一方针与立场的情况下,通过最高级的交涉,达成一致意见,并推广实施到会员企业及分支机构;二是分散化协商,它包括单个工会同单个雇主的协商,主要在工会与大公司之间进行;地方工会与行业雇主的协商;工会同多个雇主的协商等。协商协议也分散实施。一般说来,集中式协商在欧洲较常见,分散化谈判主要在北美;在不同行业也有区别。

从其过程与程序看,集体协商大体包括以下步骤:确认协商对手的地位,特别是劳动力供给方的地位;按规定接受协商的义务,特别是对雇主;常设协商机构,有的国家在临时结构的框架中展开;双方立场的确定,这要求在基本方针以及技术方面作较长时间的准备;协商文件的研究与技术准备;雇主提供信息的义务,特别是提供一些关键性的资料与信息;谈判的进程,它从谈判开始,就程序达成一致,工会陈述意见,雇主方面的表态,直至一系列直接交涉会;协商者的权利;集体协议的批准;集体协议期限等等。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旧有体制的积弊较多,加上改革重心的偏离以及这一领域改革的力度不足,使这一制度的建立面临相当困难的境地,也未真正对适应我国国情的劳动力供求协商机制做出真正的探索,只是在极少数国有企业和三资企业中试行了签订集体合同的形式,但这与完备的集体协商制度相去甚远。今后,应当在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逐步试行集体协商制度,并积极进行组织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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