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地方牲畜检查员权力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12页(427字)
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关于加强和修正牲畜疫病法律的法令》规定,根据公用事业法令规定,可以委任牲畜检查员、牲畜检查长和其他官员。牲畜检查员拥有如下权力:(1)可随时进入飞机、车辆、船舶、牧地、公路及其他地方。(2)可对场所、飞机、车辆、船舶、牧地、公路或他认为停留过病畜或被病毒污染过的地方,实施检疫或规定必要的限制。(3)可没收和销毁,或命令销毁:患病或疑似患病的牲畜;认为曾与病畜接触过的牲畜、和应采取措施确保这种牲畜的隔离以及安全监护。(4)可命令清洗和消毒场所、飞机、船舶、牧地、公路或认为曾被病畜污染过的场地。(5)凡阻碍牲畜检查员行使其职权或在牲畜检查员提出要求后,畜主没有主动管好牲畜栏场、关好牲畜或者没有给予检查员足够的帮助,就被视为违反本法令。(6)如卫生部长认为畜主没有按照牲畜检查员的要求管好牲畜栏场、并没有给予检查员足够的帮助时,可批准雇用适当人员管理好牲畜栏场、关好牲畜并接受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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