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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核定企业工资总额基数?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1007页(437字)

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在核定企业工资总额基数时,应以上年年报中企业的工资总额(不包括国家规定的十种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和副食补贴)为基础,减去去年不合理的工资支出和补发上年应发的工资。若企业机构变动而导致人员减少时,还应减去减少的那部分职工的工资数。当年工资总额中合理增加的部分包括:(1)在国有计划指标内新增人员和转正职工级增加的工资;(2)由于上年工资调整而应于当年增加的工资;(3)由于上年增人、转正定级影响而应于当年增加的工资;(4)企业厂长(经理)在其权限之内给3%的职工升级的工资、津贴;(6)职工不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的奖金;(7)由于企业隶属关系改变而新划拨进来的职工工资数。

企业工资总额基数确定后,即可作为下年度继续实行挂钩时的参考。在此基础上,加上应提取的工资总额增长基金,减去按国家规定应交纳的工资调节税,即为当年实行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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