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局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38页(3350字)
地税局是代表国家征税的地方税务行政机关。纳税人则是依法向地税局或国税局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地税局与其分管的纳税人,一征一纳,二者处于既对立、又统一,相互依存、彼此制约的关系之中。在社会主义社会,国家利益与纳税人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从根本和长远上讲是统一的,但从近期看,又存在征多留少、征少留多的矛盾。实际上,税收工作便是征纳矛盾既对立、又统一的展开和过程。上面谈到的地税局与有关部门、党政机关之间的相互配合、协作和支持,尽管都很重要,但其相互之间的关系还毕竟处于税务管理的“外围”。作为税收征收管理对象、处于税务管理“内圈”的纳税人,与国税机关的相互配合和协作、相互理解与支持,则是做好税收管理的基础。税收征纳之间的相互配合、协作等关系,一般都通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其实质表现为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处理好征纳双方的关系、履行征纳双方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切实保障纳税人和国家的合法权益,对推进依法治税、改善税收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在配合与协作中税务机关要做的工作
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税务机关有义务对其分管的纳税单位和个人所做的工作,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积极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政策进行宣传和解释。当纳税人就有关税法或纳税问题等进行询问时,税务机关有义务及时进行解释。应当百问不烦,耐心解释,让纳税人都了解、理解税法,增强法制观念,为纳税人自觉纳税创造条件。在国家制定或修订税收法规时,应及时通知纳税人按照变动后的规定执行。
2.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发售发票和对纳税申报等纳税事项的鉴定和审核等,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者拒不办理。
对纳税人就有关纳税事项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因时、因地、因人制宜地辅导,以帮助纳税人正确计算应纳税款。辅导内容主要包括税收法律、政策的辅导和单位财务会计核算的辅导。
3.在征收税款时,严格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实事求是,防止错征。税款一经征收,要及时开给纳税人完税凭证;需加收滞纳金、罚款等的,也应及时开给收据。不得滥用职权,故意为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放纵偷漏税款的行为。不得收“人情税”、“关系税”,打击守法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
4.依法为纳税人办理有关减税免税等事宜。税务机关有义务依法对国家鼓励和支持的某些行业、产品和经营项目的发展或者帮助纳税人克服某种特殊困难,在税收上减税免税,给予其照顾。但减税免税必须严格依照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容和权限进行审批,切实加强减税免税的监督管理,避免超越权限减税免税和扩大减税免税范围的情况出现。要严肃税法税纪,保证国家税政的统一、税权的集中,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
5.对纳税人的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包括检查纳税人存款帐户的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随意泄漏有关数字、资料和情况等。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的有关信息如果泄露出去,将会使纳税人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对纳税人检举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为其保密,并按规定给予奖励。如检举揭发人受到打击报复,税务机关应及时追查,对打击报复人进行严肃处理。
6.在与纳税人因纳税等事项发生争议时,如果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税务机关不得借故推辞,并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做好复议工作,化解税收争议,避免征纳矛盾激化,尽可能减少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
7.实行和完善公开办税制度,增强税收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以密切征纳关系,便利纳税人纳税和节约纳税时间,并防止少数人以税谋私。税务人员应当谦虚谨慎、礼貌待人,文明收税,不能动辄压制和训斥纳税人,要恪守税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树立税务部门的新形象。开放办税制度的内容是(简称“五个公开”):
(1)税法公开。就是把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税收政策等交给群众,不仅税务干部要清楚,纳税人也要清楚。
(2)征管公开。就是将纳税程序和征收办法公开,使纳税人对应缴纳何种税、缴纳多少及何时缴纳等,一目了然,心中有数。
(3)处罚公开。对违章案件的处理,要使被处罚者清楚为什么受处罚,税务机关依据什么处罚及处罚多少。
(4)减免公开。首先要使广大纳税人明确国家有关减税、免税的法律、政策和规定以及减免税的权限。让纳税人对能否减免税或减免多少,心中有数。做到不擅自减免,不从中设卡,不借机牟取个人私利。
(5)纪律公开。把有关税务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公布于众。设立意见箱和监督电话、实行挂牌服务、建立接触日制度、聘请兼职监督员,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
8.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而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9.税务机关有责任帮助纳税单位和个人搞好经济核算,正确反映资金来源和占用情况,合理地分配劳动者所创造的国民收入,防止贪污盗窃,损失浪费,制止挪用、虚报、冒领等。运用税收参与经济领域斗争,打击走私贩私、投机倒把,保护纳税义务人合法经营,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也是税务机关责无旁贷的任务。
二、纳税人主要应做的几项工作
1.纳税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税收法规、制度,认真履行纳税义务,正确、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不得随意拖欠,占用国家税款,更不能偷、抗、骗取国家税款。纳税人在办理纳税事宜的全部过程中都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的各项税务工作。
2.依照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依照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人员办理纳税事项,并完整保存帐簿、凭证、缴款书、完税证等纳税资料。个别纳税人确无建帐能力的,需报税务机关批准,并须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
3.依照税法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不得拖报、误报、不报或拒绝申报。
4.向税务机关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信息,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
5.按照有关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
6.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无理取闹。
7.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应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明显的地方张挂,亮证经营。如纳税人到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提供劳务,必须持原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所到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8.纳税人有义务配合、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应做的其他工作或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