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业税的征收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395页(12250字)
一、农业税
(一)农业税的计算方法
农业税是以土地的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的。计算农业税,首先要计算纳税人的常年产量即计税产量。农业税的计税产量在稳定负担的情况下,一般不会有太多的变化,发生变化的只是少数,但在计算农业税时也不应忽略。因此,在具体计算纳税人的计税产量时要考虑以下几点;
1.由于计税土地的变动而引起计税产量的变动。
如新开垦的土地,满了奖励免税的年限,就应该重新评定常年产量增加计税收入。而土地的合法转移,如果是转移到计税土地上,则应增加纳税人的计税产量,如果是转移到非计税土地上,则应减少纳税人的计税产量。
2.由于种植作物的变化而引起的计税产量的变化。
如原来种植粮食作物的土地,大量地改种了经济作物,或者原来种植经济作物的土地改种了粮食作物等,都要详细地计算,相应地增减农业税的计税产量。
3.由于定产标准的变动而引起的计税产量的增减。
计算农业税时还要考虑到灾歉减免的因素,因为灾歉减免的计算比较复杂。各地现行的灾歉减免办法也各不相同。根据受灾歉收的成数,来确定减税比例或免税,则是多数地区实行的办法。这种办法首先是计算歉收成数问题。在计税的常年产量接近实际时,用当年的实际产量与计税产量对比,即可算出歉收成数,在计税产量同现在实际生产水平差距很大时,就不好计算。现在很多地方的计税产量都在正常年景实际产量的50%以下,如果以灾后实产与计税产量比较,则受灾减产一半,也计算不出灾歉来。即使减产很多,当年实际产量还低于计税产量,计算出的灾歉程度与实际的歉收程度也相距甚远,难以作为减税的标准,为了确定一个衡量受灾程度的标准,有的地区以前几年的平均实产量作为衡量受灾程度的标准,有的地区则以某正常年产量的实产量作为标准。计算公式是:
(灾后产量-100)÷正常年景产量=受灾程度
这样根据受灾程度来确定减征比例或免征。
农业税的计算程序如下:
(1)依率计征税额(正税)=计税产量×税率
(2)应征农业税正税税额=依率计征税额-灾歉减免-社会减免
(3)农业税地方附加=应征农业税正税税额×地方附加比例
(4)农业税应征税额=正税税额+地方附加
下面举例说明应征农业税税额的计算方法。
某纳税人有计税产量50万公斤,该地税率为10%,地方附加比例为12.5%,正常产量下可收获产量150万公斤,某年因灾歉收,实际产量为55万公斤,因某种原因应予社会减免2500公斤,计算此纳税人的全部应征农业税税额。
(1)该纳税人依率计征税额为:
50万公斤×10%=5万公斤
(2)该纳税人的受灾程度为:
(55万公斤-100)÷150万公斤=30%
假设某地规定受灾30%、减征15%。
(3)该纳税人的灾歉减免为:
5万公斤×15%=7500公斤
(4)该纳税人应征正税税额为:
5万公斤-7500公斤-2500公斤=4万公斤
(5)该纳税人应征地方附加为:
4万公斤×12.5%=5000公斤
(6)该纳税人全部的应征税额为:
4万公斤+5000公斤=4.5万公斤
通过上面的依次计算,得出该纳税人全部应征的农业税为4.5万公斤。
(二)农业税的征收形式
1.实物征收形式。在我国农业税的发展史上,由于农业商品化程度不高等原因,农业税长期采取征收实物的形式,主要以征收粮食为主。在经济作物集中的产区,也征收棉花、油料、糖料等经济作物,在一些蔬菜集中的产区或其他交纳农产品有困难的地区也征收一些代金。1949年后,我国农业生产得到了迅速恢复和发展,但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紧缺的状况仍未彻底改革,掌握一定数量的粮食,对于党和国家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国民经济仍有重大意义。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4条规定:农业税以征收粮食为主,对于交纳粮食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改征其他农产品或者现款。纳税人交纳的粮食,必须晒干扬净。《条例》还规定,农业收入和税额,都折合成当地的主要粮食(即主粮)以市斤为单位计算。随着国家度量衡制度的改革,“主粮”也以公斤为计算单位。
各地的主粮,在南方为稻谷,河南和西北为小麦,华北为粟谷或玉米,东北为高粱。各地的主粮即是农业税在当地征收的主要粮食。缴纳非主粮的,规定适当的比例,折合主粮计算,缴纳其他农产品的,也按比例折合主粮计算。南方的稻谷每市斤折细粮的比例为一斤折七两细粮;河南、西北的小麦折细粮的比例为一斤顶一斤;华北地区的谷子折细粮的比例为一斤折七两细粮;东北地区的高梁折细粮的比例为一斤折七两细粮。为了鼓励农民缴纳好的粮食和农产品,有的地方采取“通过货币计算,以实物交纳”的办法,即把应缴税额,以当地主粮的中等价格,折算成货币数,对纳税人所缴粮食或农产品,也依质论价,以完成折算的货币数为准,使缴好粮的纳税人不吃亏,缴次粮的纳税人也讨不到便宜。
2.货币征收形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业生产迅速得到发展,1984年农业产量创历史最高水平,农村商品经济非常活跃。1985年1月1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改革农产品的统购派购制度。取消粮食、棉花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定购的粮食,国家确定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计价,七成按原超购价计价;定购的棉花,国家确定在北方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在南方按“正四六”比例计价。即六成按原统购价计价,四成按原超购价计价。1985年5月17日,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的请示》,确定农业一般不再征收粮食,仅为折征货币。如少数地区农业税仍需征收粮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暂不实行折征货币的办法,折征货币的粮价,统一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收购价计算。即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如果少数地区,农民按“倒三七”比例价缴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酌情给予减免。
以货币形式征收农业税,是农业税征收形式的一次重大变化。这是新中国农业税,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不征收粮食和其他农产品,而折征货币。这种征收形式的变化,使农业税征收粮价与粮食收购价得到了统一。在征收环节上,把实物折成货币征收,而农业税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收入计算标准、税率等基本制度并没有改变,因此,地区之间、各纳税人之间,负担基本上没有变化,而征收工作却更加简便易行了。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情况下,这种征收形式增加了财政收入。这是因为原来征收的粮食,国家粮食部门按统购价与财政结算,由于统购价较低,财政收入就少收入一块,实行征价和购价一样,都按“倒三七”比例计价,虽然农民缴纳粮食的数量不变,但由于粮价的提高,相应就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这种征收形式既在一般地区折征货币,又允许少数地方继续征收粮食,是根据我国国情设计的,不搞一刀切。
(三)农业税的征购结合与先征后购
征购结合就是财政部门与粮食部门在征收公粮和收购余粮时,统筹安排,结合进行。先征后购则是在接受农民交粮时,先征收公粮完成缴税任务后,再作为余粮收购。
征粮和购粮都是农民在收获之后向国家交纳的,两者虽然性质不同,但都是国家获得和掌握粮食的重要手段。国家是由粮食部门(包括粮库、粮站)统一组织征购或收购粮食的。所以,两者要统筹安排,征购结合进行,使两项任务都能顺利完成。财政部门应将各纳税人应缴的公粮数量,提前通知粮食部门。粮食部门则要根据征粮和购粮的总任务,设置接受地点,安排接收力量,并与财政部门一起,根据各乡村的交粮数量、路途远近、道路和运输等条件,以及粮库、粮站的接受能力,有计划地组织农民有秩序地交纳,力求避免拥挤和混乱。财政部门要派人员驻扎粮库、粮站,根据先征后购的原则,对纳税人所交粮食及时进行结算,完成征粮任务后即开给收据。多余的粮食,由粮食部门作为购粮,按价付款,使农民得到应有的收入。
先征后购是国家财政部门和粮食部门对交粮农民结算时必须遵守的一项原则。公粮和余粮从形式上看没有什么不同,都是农民向国家交纳的,但从性质上讲,两者则不同。公粮是农民应当向国家交纳的税,国家只收粮不付款,是无偿的;而余粮则属商品范畴,国家收购余粮要按价付给农民款数;公粮是按照税法规定的数量交纳的。除依法减免外,不得任意增减,是“硬”任务。而余粮则是按照粮食“三定”(或定购合同)的数量确定的,多余多交,少余少交,不余不交。公粮既是国家掌握粮食的手段,又是国家的财政收入。所以,国家征购粮食机关(财政部门和粮食部门)在对农民结算时,必须坚持先结清征粮任务,然后再作为收购余粮来结算的原则。在公粮数量未交足时,对农民所交粮食,必须作为农业税交纳,不得作为余粮收购;只有在纳税人交足公粮以后,其余多交的粮食,方可作为余粮收购,按价付款。这即是“先征后购”。
(四)农业税征收计划与统计
1.农业税征收计划。
农业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根据国家预算,每年都要编制农业税征收计划,用以指导本年度的农业税征收工作。农业征收计划是指导和安排农业税征收工作的依据,因此,在编制计划时要根据:第一、党和国家的财政政策和农村政策以及现行的农业税制度。第二,上年的农业税基础数字和实际征收统计数字。第三,国家财政收入预算计划。第四,上年农业生产实际情况和农业生产与农村经济的预测。第五,国营商业部门的粮食和农产品收购计划。编制农业税征收计划应坚持的原则是:一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财政经济政策和计划。二要实事求是,符合实际情况,能在执行政策的原则下,完成任务。三要繁简适当。既不要太细也不要太粗,要根据工作需要和材料的多少来确定,否则难以执行和检查。一般来说既要有全年的征收计划,又要有分季(主要指收获季节)的征收计划;既要有全国的征收计划,也要有分地区的征收计划;既要有实物形态的征收计划,也要有货币形态的征收计划;既要有一般税源的征收计划,也要有某些特殊税源的征收计划;等等。四要依据可靠,数字准确。五要留有余地,保证在不出现特大意外的情况下,能圆满地完成任务。编制农业税征收计划,其步骤一般是由主管业务机关编制草案,向同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主管业务机关征求意见,根据各方的有益意见将草案修改后报有关机关核定,下达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变动时,应报原核定机关审查批准。
2.农业税征收统计。
它是农业税征收计划执行结果的反映。农业税征收年度终了时,或者在征收季度结束时,与农业税征解的决算同时进行的一项工作。农业税统计的内容包括:(1)农业税基础数字。包括各种纳税人、耕地面积、计税土地面积、计税产量(常年产量)、税率、依率计征数、各种减免、实征税额、地方附加等。(2)农业税实际征收数字。包括分季、分月的实际入库数,征收的各种粮食和其他农产品实物数,折合主粮(或细粮)的折合率和折合主粮(或细粮)数,单价和折合金额数;某些特殊部分(如农业特产)税额的单独统计等。(3)单项统计。如农业实际产量的折算和统计,农业受灾情况的统计等等,这主要是为了满足某项单独需要而作的单项统计。上述(1)(2)内容均是来自基层的自下而上的系统统计。对财政统计的内容和格式,财政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财政统计资料既是本年工作实践的反映,又是下年制定征收计划的依据之一。
(五)农业税的“编册造串”与征收结算
1.农业税的“编册造串”。
“编册造串”就是每年在可征农业税之前,根据各纳税人的计税基础数字和税法规定,计算出应征税额,编制出“农业税征收清册”和填写“纳税通知书”(粮串)的工作。
“粮串”是建国初期沿用旧田赋的名称,后来就不用了,正式改称为“纳税通知书”,但有些地方为了简化语言,仍把填写“纳税通知书”叫做“造串”。农业税的“编册造串”工作,必须要在开征农业税之前完成,并把纳税通知书发到纳税人手里。凡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定农业税由户负责交纳的,要将各户应交税额通知到户。编册造串的工作程序一般是这样的:第一步,审核纳税人的计税基础数字。根据上年农业税征收清册所记载的各纳税人的基础数字,逐户进行核对,并参照“农业税土地产量变动登册(或表)”对有关纳税人的土地产量进行增减计算,并尽可能与纳税人进行当面核对,做到计税依据尽可能准确无误。第二步,如果农业生产遭受了自然灾害,要详细调查了解各个纳税人受灾的具体情况,掌握计算减免的必要人资料。第三步,编制“农业税征收清册”,计算应纳税额。根据核对后的各纳税人的计税基础数字和有关的规定计算应征税额,编制以纳税人为单位的征收清册。第四步,根据征收清册所记载各纳税人的应征税额,分别填写各纳税人的“纳税通知书”。“编册造串”是一项贯彻执行政策、认真进行计算的具体而又繁重的工作,除农业税专职人员参加外,有时还要聘请一些助征人员参加。有的地方把全县各乡的农业税计征人员集中到县,由县财政局直接领导进行这项工作。也有的把全县分成几片,分片集中进行,县财政局分别派人具体指导。在乡财政力量较强的地方,也有由各乡自行“编制册造串”的,这就需要县财政局经常派人巡回检查和协助。总之,这项工作必须加强组织领导,以保证征收工作的准确性。
2.农业税的征收结算。
纳税人接到纳税通知书后,应按照征收机关的安排,积极缴纳。征收机关对于纳税人所缴的农业税,要及时进行结算。农业税采用折征代全方式的,征收结算的方法有:
(1)乡镇征收机关直接征收税款的,征收人员收到税款时,与纳税通知书或征收清册核对无误后,即进行结算,给纳税人开正式收据。
(2)征收机关派人驻粮库(站)或者委托代征单位从纳税人出售粮食或其他农产品的结算价款中征税的,也应当及时进行结算,开给正式收据。
(3)纳税人向银行(或信用社)交纳现金的,由征收机关开给纳税人“农业税缴款书”,银行收款时将缴款书的一联盖章后退给纳税人,征收机关凭银行盖过章的缴款书,给纳税人开农业税正式收据。凡是从纳税人出售粮食或其他农产品价款中征收的农业税,收购单位应按规定的期限与征收机关办理结算,将税款及时解交国库经收处。
农业税仍然征收粮食的地方,征收结算的方法是:纳税人携带纳税通知书把应缴粮食,运送到指定的粮站(库)后,由接收人员检查过秤,开给临时收据(有的地方叫“过秤证”),纳税人持临时收据和纳税通知书到驻粮站(库)农业税征收员处换取农业税正式收据。征收人员核对临时收据和纳税通知书,确认纳税人已足额缴纳应缴税额后,收回纳税通知书和临时收据,开给农业税正式收据。如纳税人未能缴足应缴税额,不开给正式收据,只在收回临时收据时,在纳税通知书暂收栏内注明已缴数额,并盖章认定,等缴足后,一并开给正式收据。粮食接收单位在收到纳税人交纳的粮食时,应按规定的期限和价格与征收机关办理结算,将税款及时划转国库经收处。
(六)农业税征解会计制度
农业税征解会计(以下简称征解会计),是记录、核算、监督农业税征解业务的重要手段,是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农业税征解会计制度,对正确执行国家政策,维护财经纪律,考核任务完成情况,确保国家税收和帐据安全都具有重要作用。农业税征解会计制度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的执行办法。
农业税征解的会计年度是以国家财政预算为准,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至。根据农业税征收季节,可分为春夏征与秋征,具体可分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征解会计的计算单位是,农业税定产计征部分,以当地主粮为计算单位核定任务,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折征代金。粮食以公斤为计算单位,公斤以下四舍五入。折征代金或直接征收货币,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元以下计算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征解会计的核算方法是,采用资金复式(收付)记帐法,核算农业税的收入和解缴。以资金活动作为记帐主体,以“收”、“付”作为记帐符号,运用复式记帐原理,反映资金的收入、付出和余存。增加结存记“同收”,减少结存记“同付”,不涉及结存增减变化的记“有收有付”。农业税征解的会计科目有三级:一级会计科目由财政部统一规定,二、三级会计科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机关规定。农业税一级会计科目有三类,资金来源类,各级通用。内容有:定产计征收入,农业特产征税收入,其他计征收入,尾欠收入,应退税款。资金占用类,县级使用的有:解库正税,解库附加,下拨结退税款。乡镇级使用的有:上解税款。资金结存类,乡镇级使用。内容有待解农业税存款,待退农业税存款。农业税征解的会计报表有两种,即《农业税征解会计月报表》和《农业税年度结算表》。农业税征解会计报表是反映农业税征收进度和情况的报表,要做到字迹清楚、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机关在次月的10日前向财政部电报上月的征收进度,在次年的三月底以前向财政部报送上年的年度结算表。农业税的征解会计档案管理要分门别类地将各种征解会计凭证、帐册、报表及有关的会计资料。按时间顺序及时装订成册,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和档案管理机关的规定办理,不得任意销毁。农业税征收票证也要认真地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机关统一制定格式,组织印制,统一编号,以便查对。各级征收机关要确定专人认真保管,详细登记,领用要开具“票证领据”。领用票证的单位或人员,要按规定的期限,逐级向县(市)征收机关办理票证缴销结报手续。农业税征解会计人员交接工作要做到:征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应交代的主要事项有:(1)有关印章;(2)会计凭证、帐簿、表册、票证以及会计档案资料;(3)有关的文件和规章制度;(4)经办的未了事项;(5)其他应交代的事项。要填写交接清册一式两份,逐项点交清楚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共同签名盖章,一份由前任会计收执,一份由后任会计归档保存。
(七)农业税的册籍管理
册籍管理是农业税的一项经常性的基础工作。各种帐簿、表册、票证是农业税征收工作的依据,必须认真地登记、填写和保管。做到“登记有根据,存放有次序,管理有专人,交接有手续”。农业税册籍大体上可分为四类:
1.土地产量清册。
有的地方叫“土地台帐”。它是以纳税人为单位的,各纳税人土地、产量等与农业税有关的基础数字的详细记录。在农业合作化前,它以农产为单位,把各农产的土地和产量逐块进行登记,并将其增减情况及时记入,作为每年的计税基础。农业合作化后,土地为集体所有,由原来的小块,联成整片,常年产量也不再逐块评定,而是全社综合评定,所以,纳税人的土地产量清册,都以社为单位登记总数,不再逐块登记了。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税由农户承包缴纳的,各户承包的土地和常年产量仍要分户进行登记。
2.土地产量变动登记。
纳税人的土地产量经常会发生变动,要及时进行变动登记,使农业税的计算和征收符合政策规定和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对于这种变动登记,有的地方设“簿”、“册”,有的地方以“表”或“单”代替,不论什么形式,都要妥为保存.以便查阅。这种变动登记又分两类;一类是纳税人自身的变动登记,如开垦荒地、搞农田基本建设、改变农作物种植习惯等,以增加土地面积或提高常年产量;国家基建占地、水冲沙压、自然条件变坏等减少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等。还有一类是土地产量转移的变动登记。在农业合作化前有土地的买卖、典当、继承等转移的变动;在合作化后,则有生产组织的变动、区划的变动、土地产量在纳税人之间的转移;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如果调整承包土地,也会发生土地产量的互相转移。
3.农业税征收清册。
这是每年农业税征收的基本册籍。既记载当年各纳税人的土地、产量等基本情况;也有税率、税额、减免、附加、实征等征收情况。是每年农业税征收的实际记录,也是下年征收农业税的重要参考资料。
4.征解会计帐簿、票证、报表、单据等。
这些都是农业税征收、解报和结算的重要记录和依据。
农业税册籍主要由县、乡两级管理。50年代各县都设有农业税册籍室,专门管理农业税册籍。一般县都有专职人员4-7人;特别小的县也有两三人的;特别大的县,也有10人的。农业合作化后,以社为单位缴税,纳税人大大减少,土地归集体所有,没有买卖、典当等转移了,册籍管理的工作量小了,各地只设专人管理,不再设册籍室了。管理人员的变动和更迭,都要有严格的交接手续,以明确责任。在1958年秋冬的人民公社化初期,由于国家对公社实行“两放、三统、一包”,农业税也包给了公社,曾一度出现过放松农业税册籍管理的倾向。再加上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频繁变动,农业税册籍和基础数字曾出现过混乱现象,这是一个值得记取的教训。后来经过几年的加强和整顿,才使农业税册籍管理重新走上正轨。
(八)农业税的纪律与违章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据实报告土地亩数、农业收入和其他有关情况,乡、镇政府经过调查评议属实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并依率计算税额,发出纳税通知书,作为纳税凭证。纳税人如果少报土地亩数、农业收入或者用其他方法逃避纳税的,经查明后,应当追缴其逃避的税额。1989年6月26日,财政部和审计署联合通知:所有纳税单位和个人都要树立依法纳税观念,主动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对于偷税、漏税、逃税、欠税、抗税等违法违纪行为。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认真查清事实,严肃处理,对于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税收人员要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工作纪律,严格执行税收法规,依法征税,从严治税。并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增强纳税人的纳税观念。税收人员在征税过程中,违法失职、执法不严、漏征错征、随意减免、营私舞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者依法惩处。
二、牧业税
(一)牧业税的征收办法
牧业税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是以征收实物为主的,有的地方征活畜,有的地方征羊毛,有的地方征酥油。当时的征收业务复杂而繁重,要规定实物的标准及各种折合率,并且要与有关的国营商业部门联系,互相配合,做好各种接收的准备工作。特别是征收活畜,更要精心地安排饲养和调运,防止掉膘和死亡。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绝大多数地区的牧业税都改征货币了。这就大大简化了征收业务。牧业税的征收办法各省、自治区很不一致,大体上可分为两类,即按牲畜头数计税或按畜牧业总收入计税。在牧业合作化之前,多数地区采用按牲畜头数计税的办法,有的按各类牲畜分别计税,有的则把各种牲畜按一定比例折合成一种牲畜(羊或牛)计征,牧业合作化以后,许多地方都采用按牧业收入计税的办法。80年代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很多地方又采用了按牲畜头数计税的办法。1990年,内蒙古、新疆、宁夏、青海等自治区和省都采用按牲畜头数计税的办法,有的以当年6月底的牲畜数为准,有的由县规定登记牲畜头数的时间。甘肃省则规定:凡国营或集体纳税人,能计算牧业总收入的,按当年牧业总收入的3%的税率计征牧业税。凡难以计算牧业总收入的纳税人,按上年末存栏牲畜头数计征。
牧业税每年征收一次,具体的征收时间,各地都有不同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定:登记牲畜和征收牧业税的日期,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定,每年6月30日前登记羊只数量,7月起开始,由放牧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征收。内蒙古自治区规定,牧业税以每年6月末牧业普查数字作为计算征收的依据,在征收开始前将任务计算落实到纳税人,由旗(县)和苏木(乡、镇)财政机关在畜产品出售季节征收。青海省规定:纳税人接到县人民政府的纳税通知书后,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缴纳。
(二)各地牧业税征收办法简介
内蒙古自治区马每匹每年征收5元,牛每头每年征收5元,骆驼每峰每年征收2元,山羊每头每年征收1.5元。绵羊每头每年征收1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两种方示:喀什、和田、阿克苏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州,牛、马、骆驼每头每年征收1.2元,绵羊每只0.5元,山羊每只0.3元,为城镇供应牛奶的奶牛,每头10一15元;其他地区、自治州、市的牛、马、骆驼每头每年征收2元,绵羊每只1元。(如在当地饲养良种羊和土地羊,经济效益差异较大时,县政府可决定,税额下浮20%),山羊每只0.5元,为城镇供应牛奶的奶牛,每头15-20元。宁夏回族自治区:每只12个月以上的成年羊每年征税1元。甘肃省:按牲畜头数征收的定额税率为:牛、马、骆驼每头每年征收1.5-2.5元,羊每只0.5-1元。凡以农为主兼营畜牧业的户,每户免征3只羊的牧业税。青海省:1966年公布的牧业税是以白绵羊计算的。骆驼每峰计征白绵羊毛1斤,马每匹0.7斤,犏牛每头0.8斤,牦牛每头0.6斤,黄牛和尕利巴牛每头0.4斤,绵羊每只0.2斤,山羊每只0.1斤。当时规定一律按93-95分纯度白绵羊毛收购牌价,折成货币计算,以实物抵交。1983年以后,执行总额稳定、增产不增税的负担办法。1986年统一规定以1986年6月31日纳税人的实有各类计税牲畜数量和现行的税率、税毛价格计算的税额为准,稳定征收,三年不变。其余的征收、减免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牧业税征收的奖惩规定
为了鼓励纳税人积极缴税,防止偷税漏税和拖欠,同时也为了防止税收工作人员营私舞弊,违法失职等情况的发生,保证牧业税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都作了一些奖惩规定。这里只举一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定:纳税人遵守税法,如实申报牧畜头数和受灾死亡情况,积极纳税,协助征税,起模范带头作用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对隐瞒少报、逃避国家税收或逾期不交的纳税人要进行教育,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不按期缴税的,超过规定纳税日期15天,每超过一天,加收应缴税额5%的滞纳金;偷税漏税的,除迫缴其偷漏税款外,视情节轻重,可处以偷漏税款1-3倍的罚款;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征收人员在牧业税征收工作中,有违法失职、营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送司法机关依法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