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在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要求调动工作单位怎么处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流动党员管理手册(第二版)》第64页(247字)

党员在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一般不要调动工作单位,因为原单位党组织对其错误情况比较了解,便于对他进行教育和考察。如果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调动,或符合人才流动政策,本人要求流动,原单位党组织应予以同意并为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有关单位党组织也应接收其党员组织关系。原单位党组织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时,应同时将该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的情况和留党察看的起、止时间,以及自受留党察看处分以来的表现等情况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以便继续加强对其教育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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