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61页(453字)

与抽象行政行为相对,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下述特点:①它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只对特定个人、组织已经发生或必将发生的特定的事件有效,而对类似于这一特定事件的其他事件,不管在其之前还是在其之后,都不具有法律效力。②行政机关就某一事项作出的处理或采取的措施,不能反复适用于类似事件。③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行政主体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通常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遵循合理性原则,否则将构成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导致相应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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