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擅自离职,党组织能扣压其组织关系吗?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流动党员管理手册(第二版)》第70页(693字)
实例:余某被某建筑公司聘用不到一年便提出辞职申请,公司领导认为其合同期未满,故不同意其辞职。一个月后,余某便自行离职到一家建筑设计研究院工作。余某到新单位后,多次向原单位党组织提出要求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现工作单位党组织,但原单位党组织却以其“未经批准,擅自离职”为由,拒绝为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党内活动也不通知其参加。从而造成余某一年多未过组织生活。最近,其原单位党组织准备按自行脱党将其除名。请问:原单位党组织对余某的处理方法对吗?
分析意见:中央组织部1994年印发的《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党员要求流动应向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提出申请,凡符合人员流动有关政策规定的,党组织应予以同意并及时为党员转移组织关系”。同时规定:“党员擅自离职,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本人坚持不改的,可区别不同情况作必要的处理。涉及党籍处理的,应慎重对待”。
根据上述规定,余某原单位党组织以其“未经批准,擅自离职”为由,不同意其转移组织关系并准备按自行脱党将其除名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精神的。余某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如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党组织应予以同意并为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对其未经单位领导同意自行离职的行为,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本人坚持不改的,可对其进行其他必要的处理,而不能采用扣压其党员组织关系的办法来作为对其“惩处”。其一年多未过组织生活,主要责任在党组织,而不是本人无故不过组织生活。因此,不能作为自行脱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