肌肉松弛药所致的呼吸延迟恢复
出处:按学科分类—医药、卫生 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麻醉科手册》第644页(2340字)
【原因】
一、非去极化类肌松药引起呼吸延迟恢复有以下原因:
(一)水、电解质失衡:酸中毒、低钾、低钙、高镁等可增强筒箭毒的作用,易造成对新斯的明拮抗无效的反应。临床上对肠梗阻、腹膜炎等引起的水、电解质紊乱或危重休克病人,如果术前未予纠正者,应避免用箭毒。
(二)低体温:麻醉中体温下降可增强箭毒等的肌松作用而出现呼吸延迟恢复,多见于新生儿及婴幼儿。
(三)重症肌无力、潜在性重症肌无力病人对非去极化类肌松药十分敏感,应禁用。
(四)吸入麻醉剂如乙醚、氟烷、甲氧氟烷等,与非去极化类肌松药有显着协同作用,二者合用时后者的剂量应减少,否则可能出现呼吸延迟恢复。
(五)具有类箭毒样作用的抗菌素如新霉素、链霉素、紫霉素等,均与去极化类肌松药有协同增强作用,详见本章第十二节。
(六)肾功能不全:通过肾脏排泄的肌肉松弛剂,如三碘季胺酚、氨酰胆碱等应禁用于肾功能不全病人,否则极易出现呼吸延迟恢复,甚至完全不恢复。
二、去极化类肌松药引起呼吸延迟恢复有以下原因:
(一)双重阻滞作用:在肝功能低下或肾功能不全病人,多次或长时间使用琥珀酰胆碱,可能导致中间代谢产物——琥珀单胆碱的蓄积,其结果是由去极化转变为非去极化而出现呼吸延迟恢复。为预防计,琥珀酰胆碱的总剂量最好不超过500毫克。
(二)病人的胆碱酯酶活性降低时,对琥珀酰胆碱有特殊敏感性。例如:①家族性血清胆碱酯酶减少;②肝实质病、肝功能低下、营养不良、恶液质、重度贫血、胆碱酯酶抑制剂中毒(新斯的明、毒扁豆碱)、有机磷农药中毒、某些细胞毒性药(如环磷酰胺等)、放射线照射等情况下,均可引起血清胆碱酯酶降低。这些病人对琥珀酰胆碱均可能产生敏感,如果用量过大或相对过量,均可能产生呼吸延迟恢复;③普鲁卡因与琥珀酰胆碱均由血清胆碱酯酶分解,二者并用时有可能发生呼吸延迟恢复。
(三)其他因素如碱中毒、高钾、低体温等均增强琥珀酰胆碱的肌松作用,当后者用量过大、时间过长时,均可能引起呼吸延迟恢复。
【诊断】 怀疑因肌肉松弛药而致呼吸延迟恢复时,首先要判断其阻滞的性质,鉴别方法有:①用电刺激末梢神经(如肘部的尺神经),看手指活动的反应。如有反应则为去极化阻滞;如果反应弱者为非去极化阻滞。但在高度阻滞下,电刺激可以完全无反应,故这个方法有时在鉴别上仍有一定的困惑。②应用艾宙酚(吞锡龙)10毫克(0.2毫克/公斤体重)静注。如果有效或显出一过性效果,则阻滞性质可判定为非去极化阻滞。但在高度阻滞时,则也不一定有反应。
【处理】 麻醉下出现呼吸延迟恢复的原因错综复杂,往往需要在试验治疗过程中才能逐渐明确其原因,然后针对处理。
一、首先必须保持呼吸道通畅,持续人工呼吸,维持足够的气体交换量。如果为吸入全麻,应将麻醉尽量减浅。不能盲目给中枢兴奋药或拮抗药,以免增加处理的复杂性。
二、如果怀疑因长时间过度换气而造成二氧化碳减少所致的呼吸不恢复,应首先尽量减浅麻醉,然后调整控制呼吸的压力和次数(详见第十五章第二节)。如果出现四肢肌张力增加,这种无自主呼吸动作,可能为低二氧化碳和肺泡黑-白氏反射抑制所致,应减轻控制呼吸的压力、次数和幅度,以诱导自主呼吸动作的恢复,同时采取刺激气管的措施,如移动气管导管、插入吸痰管等以诱发咳嗽反射,有时有助于恢复自主呼吸。
三、如果怀疑因睡眠剂、镇痛剂过量,并与肌松药起协同增强而致中枢性呼吸抑制时,应首先持续人工呼吸,等待药物的抑制作用减弱,然后试用呼吸中枢兴奋药,以观察其反应。如果为中枢性呼吸抑制,经用兴奋药后多能收到一定效果。若无反应,或仅为呼吸次数增加而通气量仍不够充分时,多为肌松药所致。
四、如为非去极化类阻滞引起的呼吸抑制,一般应先施行人工呼吸观察一定时间(30分钟以上),未能恢复时可试用新斯的明,分2~3次用药,总量达1.5毫克而仍无效者,不应再盲目加大新斯的明剂量,而以持续人工呼吸等待自主呼吸恢复为主要措施。同时可应用钾、钙制剂及纠正酸中毒、纠正低血压、应用利尿剂。
五、如果为去极化类阻滞引起的呼吸延迟恢复,主要靠持续人工呼吸,等待肌松药作用的消失,直至自主呼吸完全恢复为止。同时可试用电刺激膈神经、静脉输入新鲜血或0.3%氯化钾、5%氯化钙及50%高渗葡萄糖以维持满意的血压。
六、因使用肌松药引起的呼吸延迟恢复,经一段时间的持续人工呼吸或应用新斯的明,而使自主呼吸恢复后,仍应继续扶助呼吸直至各组肌肉的张力恢复为止。一般以能睁眼自如、握力增强,并能自动抬动头部为肌张力满意恢复的指标,否则应继续进行合理的呼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