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25页(552字)

关于政协组织的规范性文件。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它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宗旨、参加单位及代表、全体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职权等内容,共6章20条。政协的宗旨是团结全国各阶层人民和团体,实行新民主主义,反对三大敌人,医治战争创伤,建立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及富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凡赞成这一宗旨的民主党派、团体及个人经政协全国委员会同意者均得参加政协全体会议并被选为全国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每年由全国委员会召开一次,其职权为制定或修改组织法、共同纲领,在普选的全国人大召开前,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选举全国委员会、全会主席团等。政协全会闭幕后设立全国委员会,其职权为保证实行全会、全国委员会决议,协商提出向中央人民政府的建议案,协助政府开展国家建设工作,指导地方民主统一战线工作,处理政协内部事宜。全国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常委会每半年召集一次会议,全国委员会互选常务委员若干人、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组织常委会主持会务。经政协全国委员会决议,在中心城市、重要地区及省会设立政协地方委员会,地方委员会为民主党派和团体协商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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